律师法学
基本信息
- 作者: 贾海洋
- 丛书名: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基础系列教材
-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ISBN:9787040223361
- 上架时间:2007-11-27
- 出版日期:2007 年11月
- 开本:16开
- 版次:1-1
- 所属分类:
法律 > 司法制度 > 律师
教材 > 教材汇编分册 > 文科
本版教材征订号:0040093430-3
编辑推荐
本套教材适用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专科生等读者,教材编写内容解决法学入门的基础教学问题,采用学科的通说理论,强调法学概念准确,法学体系严谨,知识点全面。同时教材还采用案例、事例等方式来讲解内容。帮助学生掌握最基础的法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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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学科。作为一门学科,律师法学的发展既得益于学者潜心书斋的研究,也得益于执业律师在实务领域的孜孜拓展。中国律师制度的真正发展,仅仅只有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几年。用二十几年的发展和西方律师制度几百年的发展相比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不能不说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然而令我们欣喜的是,这种距离正在逐渐地缩短。 本书收录了中西方律师制度比较研究的最新观点,律师法立法的最新动向,律师管理的最新规范以及律师实务中的前沿问题,系统地、全面地介绍了律师法学的知识体系。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和律师培训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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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律师法学概述
第一节 律师
第二节 律师法
第三节 律师法学
第二章 律师制度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律师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 律师制度的价值
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律师执业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追求社会正义原则
第三节 执业独立的原则
第四节 业务垄断原则
第五节 有偿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节 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原则
第四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的取得与管理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第一节 律师
第二节 律师法
第三节 律师法学
第二章 律师制度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律师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 律师制度的价值
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律师执业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追求社会正义原则
第三节 执业独立的原则
第四节 业务垄断原则
第五节 有偿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节 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原则
第四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的取得与管理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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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律师法学概述
第一节 律 师
一、律师的概念与特征
律师是英文“Lawyer”的意译,其本意是指法律家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从汉语的字面含义来看,“律”是指法律;“师”是指专业人员,即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如工程师、会计师、医师等等。因此,“律师”就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在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出现了私下为诉讼当事人写诉状、出谋划策的人,这些人被称做“讼师”或“刀笔先生”,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律师的前身或者说雏形,但和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又是完全不同的。“律师”一词正式见于法律,则是20世纪初清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
在西方,古希腊雅典法律(公元前6世纪一前4世纪),将诉讼中有资格能为当事人代理行使诉讼权的雅典男性公民,称为保护人,并将其定为一项制度,这就是雅典律师的雏形。古罗马受雅典法律的影响,在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时期,将知法善辩、精通法律、长于辞令并专门从事诉讼代理、辩护的人,初称为辩护士,后称律师。他们由法律学者担任,有权取得报酬,违反职守则负法律责任,并受执政官监督。这就是古罗马律师与律师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源流。
“Lawyer”一词严格地说是美语语汇,而不是英语语汇。在美国,律师通称为“Lawyer”;在英国,则无“Lawyer”一词,而是将律师分为两种,即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
近现代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辞典,对律师概念的解释各有所云。根据欧亚辞典的解释,律师是精通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上的依据并代表出庭的人。美国一般辞典解释,律师是维护法治与社会秩序,代表当事人提出诉讼,并代理出庭的辩护人。中国《辞海》解释,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对律师的称谓不同,对律师的概念表述也有所区别,但是,律师概念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
第一节 律 师
一、律师的概念与特征
律师是英文“Lawyer”的意译,其本意是指法律家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从汉语的字面含义来看,“律”是指法律;“师”是指专业人员,即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如工程师、会计师、医师等等。因此,“律师”就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在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出现了私下为诉讼当事人写诉状、出谋划策的人,这些人被称做“讼师”或“刀笔先生”,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律师的前身或者说雏形,但和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又是完全不同的。“律师”一词正式见于法律,则是20世纪初清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
在西方,古希腊雅典法律(公元前6世纪一前4世纪),将诉讼中有资格能为当事人代理行使诉讼权的雅典男性公民,称为保护人,并将其定为一项制度,这就是雅典律师的雏形。古罗马受雅典法律的影响,在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时期,将知法善辩、精通法律、长于辞令并专门从事诉讼代理、辩护的人,初称为辩护士,后称律师。他们由法律学者担任,有权取得报酬,违反职守则负法律责任,并受执政官监督。这就是古罗马律师与律师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源流。
“Lawyer”一词严格地说是美语语汇,而不是英语语汇。在美国,律师通称为“Lawyer”;在英国,则无“Lawyer”一词,而是将律师分为两种,即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
近现代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辞典,对律师概念的解释各有所云。根据欧亚辞典的解释,律师是精通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上的依据并代表出庭的人。美国一般辞典解释,律师是维护法治与社会秩序,代表当事人提出诉讼,并代理出庭的辩护人。中国《辞海》解释,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对律师的称谓不同,对律师的概念表述也有所区别,但是,律师概念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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