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特性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功能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与原则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概况
第五节 商业银行经营环境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经营评价
第一节 财务评价体系
第二节 监管评级体系
第三节 信用评级体系
第三章 商业银行存款负债
第一节 存款特性
第二节 存款种类
第三节 存款决策
第四节 存款保险
第四章 商业银行借款负债
第一节 借款特殊性
第二节 短期借款
第三节 长期借款
第四节 借款方式选择
书摘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商业银行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个定义充分揭示了商业银行所具有的三重性质,即公司性、金融性和银行性。
一、商业银行的公司性
商业银行的公司性,是指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与一般公司一样,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经营中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业银行的公司性充分体现在其法定名称的全称中。已上市的中国工商银行,其全称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而目前尚未上市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全称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但平时一般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省略掉,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金融性
商业银行虽然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都是公司,但在经营对象上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和服务,从事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货币这种特殊的商品。
经营对象上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商业银行具有了金融性,最为突出地体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有价证券、现金、中央银行存款等),而一般工商企业的资产主要是实物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存货等)。
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的差异。首先,从外在特征来看,实物资产都是有形的,而金融资产虽然一般都有有形的凭证,但其核心是这些有形凭证背后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银行卡本身虽然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但关键是卡中所记载的存款金额、期限、利率、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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