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基本信息
- 作者: (美)亨利 M. 罗伯特
- 译者: 王宏昌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ISBN:7100044677
- 上架时间:2008-9-23
- 出版日期:2008 年1月
- 开本:32
- 页码:159
- 版次:1-4
- 所属分类:
政治/军事 > 政治 > 政治理论
内容简介回到顶部↑
有一类会议是为集体决策召开的,称为审议性会议,例如国会、会员大会、股东大会、社员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等等。开会须有一套规则、程序。美国工程兵团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1837-1923)在总结英国议会、美国国会、市政委员会及民间社团的经验的基础上,写成《议事规则》一书,于1876年出版。出版后不胫而走,并多次修订再版,最后一次修订是1907年。以后仍不断重印,至1943年累计销售已达125万册。在许多团体的章程中往往说明“如有未尽事宜,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准”。当选一个团体的主席后常花费几小时学习此书,以便主持好会议。考里尔出版社的百科全书1979年版第18卷介绍此书时说,以容易理解的形式编辑的议事规则,有助于寻找会议中的疑难问题的答案。
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内国外的政治活动增多,各种会议随之而来,掌握和适应国际上一些会议的规则,同时总结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合乎中国国情的一套议事规则,实属必要。
罗伯特所著《议事规则》一书详细概括并论述了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以及西方各种会议制定并遵循的一套规则,不仅给我们提供了西方各种会议规则的知识,也给我们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提供了参考资料。 议事规则实际上是议会法,具有言简意赅,各条条文之间有深刻的逻辑联系等特点。本书的第二编属于初学入门性质,请先浏览,然后再读第一编。译者根据的是贝尔出版公司于1978年重印原书1907年版,并参考了1986年班丹图书公司版中的图解。
本书的根本意图和它现在的用途在于使一个会议能以尽可能最有效的方式达到它的目的。为了保护一个团体的利益,团体中的个人权利就必须有所约束,如果没有这种有限的约束,维持多数优势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
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内国外的政治活动增多,各种会议随之而来,掌握和适应国际上一些会议的规则,同时总结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合乎中国国情的一套议事规则,实属必要。
罗伯特所著《议事规则》一书详细概括并论述了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以及西方各种会议制定并遵循的一套规则,不仅给我们提供了西方各种会议规则的知识,也给我们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提供了参考资料。 议事规则实际上是议会法,具有言简意赅,各条条文之间有深刻的逻辑联系等特点。本书的第二编属于初学入门性质,请先浏览,然后再读第一编。译者根据的是贝尔出版公司于1978年重印原书1907年版,并参考了1986年班丹图书公司版中的图解。
本书的根本意图和它现在的用途在于使一个会议能以尽可能最有效的方式达到它的目的。为了保护一个团体的利益,团体中的个人权利就必须有所约束,如果没有这种有限的约束,维持多数优势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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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关动议的规则表
序
导论
议会法
本书的计划
定义和常见的错误
第一编 议事规则
第1条 提出讨论事项
第1节 如何提出
第2节 取得发言权
第3节 先辩论什么
第4节 什么动议要用书面形式,动议如何分割
第5节 动议者修改动议
第2条 动议的一般分类
第6节 一项主要问题或动议
第7节 附属或次生动议
第8节 附带问题
第9节 优先问题
第3条 动议及其先后次序
有关动议的规则表
序
导论
议会法
本书的计划
定义和常见的错误
第一编 议事规则
第1条 提出讨论事项
第1节 如何提出
第2节 取得发言权
第3节 先辩论什么
第4节 什么动议要用书面形式,动议如何分割
第5节 动议者修改动议
第2条 动议的一般分类
第6节 一项主要问题或动议
第7节 附属或次生动议
第8节 附带问题
第9节 优先问题
第3条 动议及其先后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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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议事规则
第1条提出讨论事项
【第1-5节】
1 一切讨论事项应由一名会员以一项动议或者以向会议送交一份通信的形式提请会议讨论。然而,为了收下委员会的报告[第30节]或为给会议通信而提出一项动议是不常见的;并且在许多其他常规事项中是不采用动议形式的;但是如有任何会员反对,按正常提出动议乃成为必要。
2 会员在提出一项动议之前或就任何问题向会议发言之前,必须先取得发言权,即,他必须起立并对主席称呼他的官衔说,“主席先生,”主席当即宣布该会员的姓名。如果两个或更多会员同时起立,主席必须
决定谁有发言权,其方式是宣布有发言权会员的姓名。在作决定时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会议正在讨论的题目是某一会员动议的,此人(或者,代表委员会提出报告的人)有资格被认为有发言权(如果他在讨论中不曾发过言),尽管另一会员可能已先起立并对主席打招呼。(b)在会议讨论同一问题时,只要另一未对该问题发言的人要求发言,发过一次言的会员没有资格再发言。(e)由于允许对立双方轮流发言最有利于会议,主席在他知道要求发言的各人的立场而他们的要求不受上述原则约束时,应当给予与前一发言人意见相反者以优先权。
对主席的这一决定,任何两位会员可提出申诉[第14节]。如果对谁有权发言发生疑问,主席可先允许会议用投票决定这一问题——获得最多票数者有发言权。
在指定一个会员发言之后,不能因要求提问,或因一项休会动议,或者为了任何目的而被主席或任何会员打断,例外的是:(a)一项重新考虑的动议要求写入记录[第27节];(b)提出一个次序问题[第14节];(c)反对考虑此问题[第15节];(d)要求进入当天的议程[第13节],或(e)出现要求立即行动的特权问题,如第12节所示。
在这类事例中,起立和向主席打招呼的会员应立刻陈述自己起立的目的,例如,起立是为了次序问题。
关于取得发言权的说明。——只要在发言人发言终了后有人起立,主席不应承认当一会员正发言时起立和保持站着的那一会员有发言权。
当一会员取得发言权并提出一项合乎次序的可辩论动议时,如果它不曾立即得到附议,主席应当询问动议是否有人附议(任何会员均可附议,不需要起立或向主席打招呼,只需说,“我附议”),这时提动议者应当被认为有优先于所有其他会员的发言权。在主席给予充分时间以便会员们对邀请附议作出响应前,并且如果动议有人附议,在提动议者有机会要求发言前,不应承认在他以后提出的动议。没有取得发言权的人常常提出休会和搁置桌上的动议,并且是在已经有人提出另一项动议之后,和在该动议的提议人有发言权时。主席不应承认这类动议。
提出委员会的报告或提供一项决议草案的会员,不因要求秘书宣读报告或决议草案而失去发言权,并且秘书不因此而得到发言权,主席也不接受秘书提出的动议,除非该会员明确将发言权供此项动议之用。宣读结束后,提出报告的会员立即恢复发言权,并提出予以通过的动议,此时主席在陈述问题后,承认这位先生有发言权。当然,另一人在发言时合乎次序的动议可在任何时间打断这位会员。
3 在可以辩论任何题目之前[第34节]首先必须有一拥有发言权的会员提出一项动议;第二,须有人附议(见以下的例外);第三,须由主席陈述。 如果动议是书面的,需递给主席,并在辩论前宣读。
这一点并不妨碍主席陈述问题前提出修改建议,相反,这种非正式评论可以节约许多时间;然而不能让它发展为辩论。提动议的会员在主席陈述它之前可以修改其动议,或者甚至完全予以撤销,但在动议被陈述之后,不经会议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见第5,17节]。当动议者修改其动议时,附议者可撤销其附议。
例外:提请拟定当天议程,次序问题(虽则不是申诉),或反对考虑该问题[第13,14,15节],均不需要附议;许多常规问题不必附议,甚至不必动议;主席仅仅宣布,如果无人反对,此事即被认为是会议的决定。
4 如果主席有要求,一切主要动议[第6节]、修正案以及给委员会的指示,应当写成文字。尽管问题复杂,可以分成几个问题,任何会员均不得坚持将其分割(除非有特殊规则允许这样做);他的办法是通过动议提出分割问题,在他的动议中说明如何把问题分开。其他任何人可以动议,提出不同分割办法对此动议进行修正。
“分割问题”实际上是一项修正案[第23节],并且服从同一规则。如果不动议分割问题而动议一项其他某种形式的修正案,通常能达到同样结果。当问题被分割时,各单项问题必须有一个可供会议表决,即使其他问题没有一个通过。因此,一项“连同指示提交委员会”的动议是不能分割的,因为,如果分割,如提交委员会的动议一旦失败,则其他指示委员会的动议将是不适当的,因为没有委员会可接受指示。“删除某些词句
和加入其他词句”的动议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它严格说是同一个命题。
5 一个问题在主席陈述后,由会议掌握辩论;如果有人反对,动议者不能撤销或修改它,除非得到会议许可[第17节],或者动议一项修正案。
第1条提出讨论事项
【第1-5节】
1 一切讨论事项应由一名会员以一项动议或者以向会议送交一份通信的形式提请会议讨论。然而,为了收下委员会的报告[第30节]或为给会议通信而提出一项动议是不常见的;并且在许多其他常规事项中是不采用动议形式的;但是如有任何会员反对,按正常提出动议乃成为必要。
2 会员在提出一项动议之前或就任何问题向会议发言之前,必须先取得发言权,即,他必须起立并对主席称呼他的官衔说,“主席先生,”主席当即宣布该会员的姓名。如果两个或更多会员同时起立,主席必须
决定谁有发言权,其方式是宣布有发言权会员的姓名。在作决定时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会议正在讨论的题目是某一会员动议的,此人(或者,代表委员会提出报告的人)有资格被认为有发言权(如果他在讨论中不曾发过言),尽管另一会员可能已先起立并对主席打招呼。(b)在会议讨论同一问题时,只要另一未对该问题发言的人要求发言,发过一次言的会员没有资格再发言。(e)由于允许对立双方轮流发言最有利于会议,主席在他知道要求发言的各人的立场而他们的要求不受上述原则约束时,应当给予与前一发言人意见相反者以优先权。
对主席的这一决定,任何两位会员可提出申诉[第14节]。如果对谁有权发言发生疑问,主席可先允许会议用投票决定这一问题——获得最多票数者有发言权。
在指定一个会员发言之后,不能因要求提问,或因一项休会动议,或者为了任何目的而被主席或任何会员打断,例外的是:(a)一项重新考虑的动议要求写入记录[第27节];(b)提出一个次序问题[第14节];(c)反对考虑此问题[第15节];(d)要求进入当天的议程[第13节],或(e)出现要求立即行动的特权问题,如第12节所示。
在这类事例中,起立和向主席打招呼的会员应立刻陈述自己起立的目的,例如,起立是为了次序问题。
关于取得发言权的说明。——只要在发言人发言终了后有人起立,主席不应承认当一会员正发言时起立和保持站着的那一会员有发言权。
当一会员取得发言权并提出一项合乎次序的可辩论动议时,如果它不曾立即得到附议,主席应当询问动议是否有人附议(任何会员均可附议,不需要起立或向主席打招呼,只需说,“我附议”),这时提动议者应当被认为有优先于所有其他会员的发言权。在主席给予充分时间以便会员们对邀请附议作出响应前,并且如果动议有人附议,在提动议者有机会要求发言前,不应承认在他以后提出的动议。没有取得发言权的人常常提出休会和搁置桌上的动议,并且是在已经有人提出另一项动议之后,和在该动议的提议人有发言权时。主席不应承认这类动议。
提出委员会的报告或提供一项决议草案的会员,不因要求秘书宣读报告或决议草案而失去发言权,并且秘书不因此而得到发言权,主席也不接受秘书提出的动议,除非该会员明确将发言权供此项动议之用。宣读结束后,提出报告的会员立即恢复发言权,并提出予以通过的动议,此时主席在陈述问题后,承认这位先生有发言权。当然,另一人在发言时合乎次序的动议可在任何时间打断这位会员。
3 在可以辩论任何题目之前[第34节]首先必须有一拥有发言权的会员提出一项动议;第二,须有人附议(见以下的例外);第三,须由主席陈述。 如果动议是书面的,需递给主席,并在辩论前宣读。
这一点并不妨碍主席陈述问题前提出修改建议,相反,这种非正式评论可以节约许多时间;然而不能让它发展为辩论。提动议的会员在主席陈述它之前可以修改其动议,或者甚至完全予以撤销,但在动议被陈述之后,不经会议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见第5,17节]。当动议者修改其动议时,附议者可撤销其附议。
例外:提请拟定当天议程,次序问题(虽则不是申诉),或反对考虑该问题[第13,14,15节],均不需要附议;许多常规问题不必附议,甚至不必动议;主席仅仅宣布,如果无人反对,此事即被认为是会议的决定。
4 如果主席有要求,一切主要动议[第6节]、修正案以及给委员会的指示,应当写成文字。尽管问题复杂,可以分成几个问题,任何会员均不得坚持将其分割(除非有特殊规则允许这样做);他的办法是通过动议提出分割问题,在他的动议中说明如何把问题分开。其他任何人可以动议,提出不同分割办法对此动议进行修正。
“分割问题”实际上是一项修正案[第23节],并且服从同一规则。如果不动议分割问题而动议一项其他某种形式的修正案,通常能达到同样结果。当问题被分割时,各单项问题必须有一个可供会议表决,即使其他问题没有一个通过。因此,一项“连同指示提交委员会”的动议是不能分割的,因为,如果分割,如提交委员会的动议一旦失败,则其他指示委员会的动议将是不适当的,因为没有委员会可接受指示。“删除某些词句
和加入其他词句”的动议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它严格说是同一个命题。
5 一个问题在主席陈述后,由会议掌握辩论;如果有人反对,动议者不能撤销或修改它,除非得到会议许可[第17节],或者动议一项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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