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判例研究
基本信息
- 作者: 杨建广 [作译者介绍]
- 丛书名: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用书
-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ISBN:7040175738
- 上架时间:2005-12-19
- 出版日期:2005 年7月
- 开本:16开
- 版次:1-1
- 所属分类:
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教材 > 教材汇编分册 > 文科
本版教材征订号:0040093332-1
编辑推荐
本书进一步将作者一贯主张的系统方法融入到刑事判例研究之中,以期在法治系统的大框架下,构筑一个以刑事案件事实为中心,以刑事法律概念、刑事法律规则和刑事法律原则为支柱的刑事判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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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不是一本简单的案例分析汇编,而是以具有某方面刑事程序意义的真实案件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本书采用了“背景材料一判例内容一案件争议焦点及其相关依据法理分析”的模式,对一些热点案件和典型判例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做了详细分析。
值得强调的是,在每章的判例内容部分,均全文转引了真实案件的裁判文书,且特意地没有作任何缩减、删改。这一方面是出于研究的需要,因为裁判文书是判例研究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是想借此为鲜有机会阅读到典型判例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的法学研究者、法学院学生和普通社会读者提供一个平台,使他们能够全面地、真实地了解中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基本思路,了解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并向意图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进行评价的人们提供一些相对准确的依据。
本书进一步将作者一贯主张的系统方法融入到刑事判例研究之中,以期在法治系统的大框架下,构筑一个以刑事案件事实为中心,以刑事法律概念、刑事法律规则和刑事法律原则为支柱的刑事判例系统。这个动态的刑事法律系统的良好运作,无疑会使静态的刑事法律条文和抽象的刑事诉讼理论变得生动而具体,也更加切合司法实际,并得以有力地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全过程。
本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龙宗智、杨建广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的配套教材使用,辅助原教材实现“促进现行法律、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三者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有机结合”的目标。同时,书末所附的“关键词索引”强化了本书的专业辞书功能。因此本书既是一本难得的刑事法律研究方面的专业资料,同时也是一本颇具指导司法实践价值的办案手册。
值得强调的是,在每章的判例内容部分,均全文转引了真实案件的裁判文书,且特意地没有作任何缩减、删改。这一方面是出于研究的需要,因为裁判文书是判例研究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是想借此为鲜有机会阅读到典型判例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的法学研究者、法学院学生和普通社会读者提供一个平台,使他们能够全面地、真实地了解中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基本思路,了解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并向意图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进行评价的人们提供一些相对准确的依据。
本书进一步将作者一贯主张的系统方法融入到刑事判例研究之中,以期在法治系统的大框架下,构筑一个以刑事案件事实为中心,以刑事法律概念、刑事法律规则和刑事法律原则为支柱的刑事判例系统。这个动态的刑事法律系统的良好运作,无疑会使静态的刑事法律条文和抽象的刑事诉讼理论变得生动而具体,也更加切合司法实际,并得以有力地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全过程。
本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龙宗智、杨建广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的配套教材使用,辅助原教材实现“促进现行法律、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三者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有机结合”的目标。同时,书末所附的“关键词索引”强化了本书的专业辞书功能。因此本书既是一本难得的刑事法律研究方面的专业资料,同时也是一本颇具指导司法实践价值的办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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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提供作译者介绍
杨建广,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刑事诉讼法学”项目负责人,日本创价大学访问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法治系统工程等方面的教学、研发与推广。 代表性著作有《法治系统工程》、《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通论》等。曾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学术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多篇,并完成了主持法案起草和法律软件开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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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导论
1 刑事诉讼判例系统
刑事审判是一个具有特定结构的系统。它输入的是案件事实,输出的是裁判结果。
刑事诉讼判例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运作过程和典型结果,它的强大功能有力地推动了刑事法律系统的健全。
刑事法律规则、刑事法律原则、刑事法律概念和刑事案件事实四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刑事诉讼判例系统得以维系和运作。
2 刑事诉讼判例在中国
中国古代刑事法制呈现刑事判例与刑事法典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特点。
中国近现代刑事法在引入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同时也保留了古代判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基层审判机关创设的“先例判决制度”推动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判例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编 基础理论
3 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的艰难跋涉——孙万刚涉嫌故意杀人案研究
刑事诉讼理念实现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飞跃的典范。
严格依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和采信证据是提高刑事审判质量的途径。
调整诉讼结构,制裁程序违法,是落实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根治刑讯逼供顽疾的良方。
4 非法言词证据的确认程序——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研究
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死刑,一波三折的判决过程使刘涌案备受关注。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在庭审中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排除。
控辩双方都应对是否存在非法言词证据负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双方承担责任的前提、范围和程度是不同的。
强化“事前监督”意识,完善非法言词证据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确认程序。
5 照片是哪种证据——孙志刚被害案研究
1 刑事诉讼判例系统
刑事审判是一个具有特定结构的系统。它输入的是案件事实,输出的是裁判结果。
刑事诉讼判例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运作过程和典型结果,它的强大功能有力地推动了刑事法律系统的健全。
刑事法律规则、刑事法律原则、刑事法律概念和刑事案件事实四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刑事诉讼判例系统得以维系和运作。
2 刑事诉讼判例在中国
中国古代刑事法制呈现刑事判例与刑事法典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特点。
中国近现代刑事法在引入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同时也保留了古代判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基层审判机关创设的“先例判决制度”推动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判例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编 基础理论
3 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的艰难跋涉——孙万刚涉嫌故意杀人案研究
刑事诉讼理念实现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飞跃的典范。
严格依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和采信证据是提高刑事审判质量的途径。
调整诉讼结构,制裁程序违法,是落实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根治刑讯逼供顽疾的良方。
4 非法言词证据的确认程序——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研究
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死刑,一波三折的判决过程使刘涌案备受关注。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在庭审中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排除。
控辩双方都应对是否存在非法言词证据负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双方承担责任的前提、范围和程度是不同的。
强化“事前监督”意识,完善非法言词证据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确认程序。
5 照片是哪种证据——孙志刚被害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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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导论
1刑事诉讼判例系统
1.1 刑事诉讼判例的属性
刑事诉讼判例的属性也就是刑事诉讼判例区别于刑事诉讼系统中其他要素的性质及性质的表现方式。从这一视角考察,刑事诉讼判例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属性,即刑事诉讼判例是刑事法律制定与更新的基础,是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落实的标志,还是若干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样例。其中,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样例应该是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判例的最基本的属性,其他两种要素都是这一属性的延伸。但是,为了便于澄清一些极易混淆的概念,笔者在此先从其他两个要素的分析人手,然后再着重讨论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样例这一属性,从而为后文研究刑事诉讼判例的功能做好铺垫。
1.1.1 刑事诉讼判例是刑事法律制定与更新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是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般来说,国家确认的,规范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判例都属于刑事诉讼法。其中,刑事诉讼判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般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中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在法学理论上,已生效的判例不能作为今后同样案件的判决依据。
然而,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诉讼判例,却不仅长期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在解释刑事诉讼法律时的依据,也长期是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刑事诉讼法律时的基础。
为了后面叙述的方便,在此有必要明确一些概念。
第一,判例法(precedent)不等于判例(decided case)。判例法是指国家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判例本身。英美法系国家葙我画的香港地区就通行判例法。判例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从已经生效的裁判中选择部分典型事例,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公布,用以引导审判机关处理类似案件的范例。判例在中国或其他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存在的。但这些国家的判例本身没有创制法律的功能,不管怎样运用判例去解释法律,都无法取代制定法。
第二,判例不等于裁判(judgment)。裁判是指拥有法律权威的第三者(通常是法院或法官),为了解决社会关系中的冲突或纠纷,维护法律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所作的判定,其表现形式为判决书和裁定书。
……
1刑事诉讼判例系统
1.1 刑事诉讼判例的属性
刑事诉讼判例的属性也就是刑事诉讼判例区别于刑事诉讼系统中其他要素的性质及性质的表现方式。从这一视角考察,刑事诉讼判例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属性,即刑事诉讼判例是刑事法律制定与更新的基础,是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落实的标志,还是若干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样例。其中,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样例应该是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判例的最基本的属性,其他两种要素都是这一属性的延伸。但是,为了便于澄清一些极易混淆的概念,笔者在此先从其他两个要素的分析人手,然后再着重讨论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样例这一属性,从而为后文研究刑事诉讼判例的功能做好铺垫。
1.1.1 刑事诉讼判例是刑事法律制定与更新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是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般来说,国家确认的,规范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判例都属于刑事诉讼法。其中,刑事诉讼判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般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中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在法学理论上,已生效的判例不能作为今后同样案件的判决依据。
然而,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诉讼判例,却不仅长期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在解释刑事诉讼法律时的依据,也长期是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刑事诉讼法律时的基础。
为了后面叙述的方便,在此有必要明确一些概念。
第一,判例法(precedent)不等于判例(decided case)。判例法是指国家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判例本身。英美法系国家葙我画的香港地区就通行判例法。判例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从已经生效的裁判中选择部分典型事例,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公布,用以引导审判机关处理类似案件的范例。判例在中国或其他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存在的。但这些国家的判例本身没有创制法律的功能,不管怎样运用判例去解释法律,都无法取代制定法。
第二,判例不等于裁判(judgment)。裁判是指拥有法律权威的第三者(通常是法院或法官),为了解决社会关系中的冲突或纠纷,维护法律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所作的判定,其表现形式为判决书和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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