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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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一房数卖、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等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一些出卖人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还依法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这将有利于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促进商品房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通过在实体和程序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深入细化,也增强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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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第四条(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定金的处理)
第五条(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认定)
第六条(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权)
第八条(恶意违约与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第十条(第三人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
第十二条(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第四条(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定金的处理)
第五条(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认定)
第六条(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权)
第八条(恶意违约与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第十条(第三人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
第十二条(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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