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辑推荐
本书可作为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可用做自学教材,尤其适合经济管理专业使用。
内容简介
作译者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1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1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2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15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18
第五节 经济法律责任 20
思考题 21
第二篇 经济法主体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2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22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6
思考题 39
案例分析题 40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41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41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41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46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50
思考题 52
前言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已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目标,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教材建设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书正是遵照这一宗旨,根据《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依据高职高专层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而编写的。
考虑到高职高专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本书在编写过程中,既参照其他经济法教材编写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考虑到高职高专教育及新时期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事实上,《经济法基础》就是作者在多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所完成的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的*终成果,出版至今受到了许多学校师生的大力欢迎,并很荣幸地被列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经济法基础》(第4版)传承了上一版的优点,又采纳了同人们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并力争将新的立法精神和内容体现于其中。《经济法基础》(第4版)根据近年来该领域的发展变化进行了修订,紧跟我国经济法治发展和法学教育的步伐,及时更新经济法理论、完善教材结构、丰富教材内容。此次结合我国新的经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内容对《经济法基础》进行了再次修订。在突出实用性的同时,将法律法规条文的可读性、特色段落的多样性和表现手法的新颖性有机结合起来,注意运用对比、图表方法,选取社会实践中生动的案例说法,用简明流畅的语言去阐释法律理论与制度,实现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完美融合,易记易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从事管理、经济和服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专业工作有关的经济法律知识,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进入国际大市场的需要。遵循这一原则,《经济法基础》(第4版)的内容分为5篇14章,即经济法总论(包括**章)、经济法主体法(包括第二章至第五章)、市场规制法(包括第六章至第十章)、宏观调控法(包括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和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包括第十四章),既简明扼要地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又明确地阐述了规范市场主体及活动的法律规范、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的基本知识;同时又保证了知识体系脉络清晰。本书在具体教学时内容可灵活增减,并且不影响通篇内容体系的完整性。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书特色的基础上,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1.在保留《经济法基础》(第3版)内容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近三年来新的经济立法精神,对《经济法基础》(第3版)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与补充,将新的立法精神和内容体现在新的教材之中,使内容较《经济法基础》(第3版)更加翔实,更具有实用性,更彰显时代特征。
2.汲取使用本书的同行们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使第4版更加符合教学需要,更加适应使用者的需要。
3.调整并增加了部分图表,以加强学生分析问题能力,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同时,我们制作了供老师参考的电子教案,编写了大量的课后练习题,并给出了课后练习题答案,思考题、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的参考答案,供老师和同学到网上查询(http://www.hxedu.com.cn),为教与学提供方便。
本书由北华大学钟亚华、辽宁师范大学王金荣编写。具体分工是:**章至第七章由钟亚华编写,第八章至第十四章由王金荣编写。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是推动一切事物向前发展的前提,打造精品教材也同样需要反复实践与认识。由于高职高专教材编写尚处于不断探索提高阶段,加之作者水平有限,书中缺点与疏漏在所难免,恳请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电子工业出版社的编辑、编著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并参考了许多经济法教材及案例,由于篇幅有限,不能一一列举,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编著者
书摘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的经营范围。③公司的设立方式。④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⑩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⑥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2)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4)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1)发起人认购股份。募集设立发行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只有在缴足出资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认股人的权利、义务。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有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是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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