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宪法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必然要求国家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家应何时作为?应有哪些作为?又应如何作为?对于这些问题,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皆会做出各自的判断。本书的核心内容则是如何从宪法学角度回应上述问题。
目录
第一章基础理论1
第一节基本权利与人的尊严1
一、 人的尊严的内涵3
二、 我国宪法中关于人的尊严的规定6
三、 对基本权利限制及其正当性8
四、 损害平等权的特殊问题18
第二节我国宪法中关于基本义务的规定23
第三节公共任务与国家任务26
一、 国家介入的缺陷26
二、 公共任务的不同等级27
三、 限定国家任务在我国当前的现实意义29
第四节基本权利功能的拓展31
一、 德国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的产生与发展34
二、 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44
三、 第三人效力与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之间的关系73
第五节基本权利防御范围的扩大74
一、 “事实损害”的概念74
二、 事实损害的分类75
三、 基本权利对事实损害的防御78
前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线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毫不夸张地讲,任何一个宪法问题都无法完全脱离于该问题而存在。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及其限度,而且关系到国家与社会、市场的界线。实际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线先后涉及“国家应何时作为”“国家应做什么”“国家应如何作为”三个问题。在这三个相对具体的问题中,研究前一问题是研究后一问题的前提。然而较之于后两个问题,我国宪法学界针对“国家应何时作为”这一前提性问题的研究似乎更为匮乏。与此相应,学术界至今更多关注如何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而忽视了首先应当探讨某一项权力的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
众所周知,公法哲学就是关于权利和权力的哲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宪法学和法理学的基石,也是整个公法哲学的基础。基本权利蕴含着国家权力运作的最重要宪法界限。在公民正当的自由空间内,国家不得介入。从宪法角度上讲,社会权力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权力,是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集中体现。国家与社会的界线事实上就是基本权利施展的界限,同时也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基本权利不仅保障了公民的自由,还限制了国家权力。在此,限制国家权力不仅意味着限制其行使,而是首先限制其存在。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卡尔·施密特将基本权利思想称为自由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分配原则。Carl Schmitt: Verfassungslehre. S. 164.
宪法是规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法。虽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界线的问题主要涉及基本权利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制度与此无关,国家内部的权力分配以及人事、组织和程序的安排同样影响着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当然也就涉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线。例如: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国家权力的存在来源于人民;第二,国家权力的行使来源于人民。第一层含义恰关系到国家应何时作为的问题,属于研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界线的前提性问题;而第二层含义主要探讨应如何通过对国家权力内部进行制度设计来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同样涉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界线的问题。
本书第一章讨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理论,所涉及的一般原理虽然具有普遍性,但需要结合本国宪法文本得以适用。由于在第一章提炼出的一般性原理需要适用于不同社会领域,而每一社会领域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本书第二章至第四章将先后从经济领域、思想领域和人口领域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线问题展开探讨。由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还涉及国家内部的组织和机构,因此本书第五章专门论述若干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国家制度问题。
在此需要强调三点:第一,本书仅尝试探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宪法界线的标准和方法,而非试图划定一条明确的界线,因为其可能会在不同时期产生变化,而且会受到具体个案情况的影响;第二,本书仅在宪法框架内分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应然界线,并不探讨这一应然状态的实现难度和途径;笔者始终认为,学术观点的理想化并非坏事,理想化的观点能够指明方向,让我们找出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片面强调实现应然状态的难度进而借此否定勾画应然图景的做法会忽视社会发展和前进的潜力;第三,在本书的五个篇章中所讨论的若干问题是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且具有代表性的内容,在所涉及的领域中并不求论述视角和主题的全面和完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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