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作译者
目录
一、 目前的研究状况1
二、 人权概念中的主体要素3
三、 人权主体研究的意义与功能6第一章人权主体的历史与辩证分析9
第一节古典自由主义人权主体的产生及其特征9
一、 “人”的诞生——形而上学的人权主体的塑造10
二、 理性的个体13
三、 人类中心与个人本位18
四、 戴着“面具”的人21
第二节古典人权宣言里的“人”25
一、 真实的理想还是虚伪的谎言26
二、 启蒙思想的局限28
三、 “分节法”与契约论33
第三节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形式转换34
一、 人的灾难34
二、 人的重生与形式上的普遍人权主体38
第四节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实质转换41
一、 人权主体的多样性41
二、 人权的普遍性44
第五节对自由主义人权主体观的挑战47
前言
本书引论交代了为什么本书要从人权主体问题出发来分析人权的概念及其他人权问题。本书认为,所有人权理论都建立在对人权主体的预设之上,人权主体的转换也意味着人权理论的重建。人权主体不仅决定着人权的内容,而且对人权保障具有实践意义。因此,成熟的人权理论和科学的人权研究,首要的是对人权主体问题做出回答。深刻的人权理论必须能够“回到人”,即打通人权主体与人权内容的关联,并以二者的合题为思维背景。
第一章为人权主体的历史与辩证分析。该章首先从历史维度考察了自由主义人权主体理论的产生,反思了自由主义人权主体理论以及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局限性。从历史上看,随着西方社会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发展,哲学领域逐渐确立了主体性原则和个人中心主义,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塑造了自由主义的“人”。自由主义的“人”这一概念中蕴含着理性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含义。在启蒙思想家看来,理性是人最重要的特征,启蒙就是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个人主义让人成为凭理性生活的、从社会整体或等级秩序中独立出来的、平等的单个的人。“人”这个概念代表了一种伟大的价值观,它宣告了世界以人类为中心并最终以个人为中心,这种价值观成为自18世纪以来整个世界旋转的中心。但是,自由主义人权主体带有强烈的文化特征和精英特征。换言之,自由主义人权理论所预设的普遍的“人”,并不是经验的具体的人,而是形而上学的“人”,富有理性的、长于算计的“经济人”和“公民”,以商人为原型的“人”。“人”的概念犹如一个面具,掩盖了真实的人的形象,自由主义人权主体由此成为有选择的主体。这种人权主体理论实质上窄化了人权的主体范围,对相当数量的真实的经验的人视而不见,或以之为“第二性”的人权主体。
第一章还考察了自由主义的人权文本中人权主体的真实范围。本书认为,在18世纪那几个著名的人权宣言里,“人”这个字与该字的现代含义相比仅具有相当有限的意义。这种解释是有道理的:在“人”这个字被定义的过程中,一个部分过分膨胀,被界定为全体,而其他部分却被不着痕迹地去除。本书认为,契约理论也能够对这种现象做出解释,即契约里的“人人”或“每个人”等带有普遍性的字眼,仅仅是指参与订立契约的人。只有有资格参与订立契约的人,才是人权宣言中所宣称的人。所以在人权发展的这个阶段,人权主体在理论上就是非普遍的,人权宣言中的人并不指向普遍的人。19世纪,在那些曾经宣扬人权的国家里充斥着反人权的逆行,“二战”以后人们才形成了对普遍人权的真切追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主体终于在理论上指向普遍的人。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起,社群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理论皆对自由主义的人权主体观提出挑战。社群主义者批判自由主义“把个人看做本质上是他自己或能力的拥有者,而不欠社会任何东西”。社群主义认为,自我人格不是先验的,而是历史地生成的,个人是社会文化发展过程中的环节,带着历史的特征。人只有存在于一贯的历史传统中才是一个完整的人,因为只有借助于传统个体才能获得自我理解的能力和有意义的生活。同时,一个人并不能孤立地而只能通过部分公开和部分隐蔽的对话和协商来发现自己的特性,一个人的特性本质上依赖于与他人的对话关系。后现代主义也对“人”和人权理论提出挑战。其实19世纪之后西方哲学中就开始兴起非理性主义,而自由主义人权理论恰恰就是把“理性”作为“人”最重要的特征,人权理论由此受到非理性主义的冲击,后人文主义更提出了“人作为一个认知、道德、权利的主体此一人文主义人权典范的基础是否已经面临崩溃”的问题。本书认为,这些理论虽然都对自由主义持批评态度,但实际上都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补充,或者修正。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应该在这些批评中反思和发展,尤其是应重视人的多样性,把人权理论建立在真实的具体的人之上。
本书认为,人权以其普遍性区别于特权。普遍性是人权的内在逻辑,也是人权的正当性所在。人权理论不能忽略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故人权的普遍性首先是人权主体的普遍性。由于人权的内容决定于人权的主体,因而人权的普遍性不仅要求人权主体形式上的普遍性,更要求人权理论揭示存在殊异的人权主体各自的独特性,承认并尊重存在差异的人权主体对人权的特殊和特定要求。历史上人权的主体经历了形式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人权的正当性要求着人权主体继续进行实质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也即从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的演变。能与普遍的、多样的和具体的人相契合的人权才能真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才称得上是普遍人权。
第二章为人权主体的实证考察。该章首先对“公民”这一人权主体身份进行了分析。从字面来看,人权宣言区分了人与公民,这种区分在说明人权不同属性的同时,实际上又揭示了受保障的人权主体已经从人转化为了公民。近代欧洲的历史,是人作为个人从中间团体中获得解放的过程,同时也是获得了解放的个人成为人民的一员或国民国家的一员的过程。这就是人的解放的双重性。近代欧洲主权国家的确立在人权理论与实践上的表现,就是把受保障的人权主体从人转化为了公民。公民身份与人权的国家保障的关联,一方面是近现代政治现实中人权保障的历史选择,公民身份对建构民主政治制度、组成现代国家具有进步的意义;另一方面这种保障方式也表现出极大的有害性和有限性。其有害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使普遍人权具有了极大的排外性,只对自己公民的人权负责的主权国家,甚至会毫不犹豫地侵犯他国公民的人权;二是制造了人对国家和政府的从属和依赖关系,使国家这个人权需要防范的对象摇身一变,反成了人权的来源。其有限性也表现为两个方面:个人无法超越对自身眼前利益的关注而采取一种“世界公民”或“地球公民”的普遍立场,同时个人也无法超越国界真正充分考虑和保障自己的切实利益。公民身份遮盖了人和封闭了人,使个人采取全球性视角的条件受到限制,也分化了个人之间有可能达成的世界性的保障人权的智识和力量联合,最后的结果是不仅使人权的实现不充分,甚至给人权带来了重重威胁,成为近现代人权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本书认为,为保障普遍人权首先应当使人复归为人。公民与世界公民的双重身份将可期待在主权国家和超越主权国家的世界公民社会这两个层面上推动人权保障,从而有效地缓解上述人权困境,同时也应当警惕人权成为无端干预主权国家内政的借口。
本书还分析了类人权主体理论。传统的自由主义人权主体理论对大量现实的人视而不见,但人权之所以能够称为人权,实在就是因为它不忽略任何一个人。现实的人总是处在一个靠近、居中或远离自由主义人权主体的过程之中。那些居中的人是第一性的人权主体,而其他人则偏处于第二性的处境之中,他们是受障人权主体。自由主义人权主体理论并不能真正保障受障者的人权,因为无论给予他们多少特殊关照,他们仍然是处在人权主体第二性的地位上。
这一章还对法人人权说和集体人权论进行了批判。本书认为法人的权益自然应获得足够的必要的重视,法人也可以成为宪法权利的主体从而获得宪法保障,但不应赋予法人以人权主体的名称,以免贬损人的尊严。本书以自决权为例对集体人权的概念进行了批判。本书认为,尽管在国际人权法上自决权是人民的权利,但在人权原理上自决权是一项个人人权。不论是内部自决权还是外部自决权,都仍然包含着个人与国家及政府之间传统的人权关系。只不过与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等人权相比,自决权又具有集体的维度,往往只有在特定的集体中行使才有意义。因此如果要从集体的角度来进行解释的话,那么自决权是集体性的人权,而不是集体人权。本书承认,集体人权的概念可能为压迫性的力量提供一种知识的或至少是意识形态的武器,从而对人权构成威胁。这一部分的附录还分析了民族国家的黄昏,赞成以民主宪政为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而不诉求于民族国家,并探讨了在民主宪政的框架下行使自决权的可能的模式。
这一部分还分析了胎儿的人权主体资格尤其是其宪法地位问题。当人类进入宪法时代之后,胎儿的地位问题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宪法问题,因为它涉及宪法的基本价值,引发多项基本权利的冲突,并与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和范围相关。本书客观揭示了目前宪法上规定胎儿地位的两种较为成熟的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在德国模式中,胎儿被视为宪法上的“人”并获得较周全的生命权保障。在美国模式中,胎儿被视为宪法关系的客体,为了保障尊重生命的社会价值、保护孕妇生命健康和潜在人口这些重要且正当的国家利益而规则堕胎。本书观察和显示了这两种模式各自的价值基础和推理逻辑、评价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展现其难以摆脱的困境与难题,最后对胎儿在我国宪法上的地位做简单的分析。本书认为,胎儿是生命权的主体,但由于胚胎与孕母的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某些情境下胚胎的生命权不具有绝对性。本章还指出,生存权的主体是普遍的个人,但能够自力生存者是生存权的消极主体,只有没有能力来维持生存的人才作为生存权法律上的积极主体,通过向国家请求帮助来实现生存。生育权的主体也是普遍的个人。研究生育权的意义在于为国家权力干预生育的范围划定一个界限。
第三章以人权主体与人权内容之间的相关性理论为前提,支持了20世纪以来人权内容的扩展,并试图建构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人权体系。本书认为,人权主体与人权内容具有相关性,人权主体产生人权内容,当人权主体的内涵发生变化之后,人权的内容一定会发生相应的变化。18世纪的“民事权利”、19世纪的“政治权利”和20世纪的“社会权利”分别对应着人的三种状态,即“作为人的原型的人/市民社会中的人/自然社会中的人”“政治社会中的人/公民”和“作为社会弱者的人/现代社会中具备一种特殊面相的人”。“人”的内涵越丰富,人权主体越能够接近现实的人。当对人权主体的认识由独立的个人转向彼此连带的个人时,连带权(连带义务)的概念就被提出。虽然连带权(连带义务)的概念引出很多问题,招致一些批评,但这个概念的价值是,“在某种程度上,把个人带回到他所从属的社会,而使人权社会化”。人权的目的是保障人的尊严,人权一览表同时也是人的尊严所受到的普遍威胁的一览表。把人的尊严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由此向外扩展,人权呈现出层次性特征。第一层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一个有尊严的生物人所应当享有的人权,这些人权几乎都是享有的人权,是由内向外不受干扰的人权。在这些人权中,没有积极主体与消极主体之分。第二层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所享有的人权,这些人权是由外向内的、与他人发生联系的人权。第三层是一个人作为一个政治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人权。第四层是一个人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人权,例如受审判权。外层人权为内层人权所必需,内层人权为保障人的尊严所必需。
第四章对人权的来源问题和人权文化的思考和交代,意在为人权辩护。人权的来源问题是完整的人权理论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性问题。欧陆与英美传统的人权推定、自然法理论、功利主义学说、正义理论以及人性和人的尊严理论等在解释人权的来源时,都有不够透彻之处,需要另开新路。本书认为人权的正当性作为一个价值判断没有真假之分。人权反映了价值判断的情感属性,它是以人们的心理反应和感情体验为元基础建立起来的道德观念的产物。人权的正当性既不是来自于国家、政府或法律,也不是来自于自然或天的赐予,而是来自于人的道德心。人类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类别的重要区别在于,人类在物质世界之上还有一个精神、道德、伦理、意识和观念的世界。自然法理念就是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恻隐之心是道德良心的源头,它包含着两个基本的特征,一个是心灵的痛苦,一个是以他人为心灵的指向。仅有同情也是不够的,必须在与他人面对面的“主体—主体”关系中,在对他人同等的尊重中,才能产生人权的要求。
本书认为,由于人权来源于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又有着强烈的文化属性,所以人权与文化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近代以来的人权概念产生于西方文化,不可避免地带着西方文化的烙印。在今天,文化相对主义是普遍人权理念面临的一大挑战。本书认为,出自政治动机的人权论战并不能成为真问题,需要认真对待的是真正的因历史文化、哲学传统、价值观念的不同所导致的人权冲突。但尊重文化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就此承认人权的文化相对性。价值中立论旨对普遍人权文化的形成至关重要,但在人权问题上,有着价值上无法中立之处。尽管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各种文化的特殊价值以及各种文化中的人权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容忍文化相对主义成为庇护地方性陋俗的屏障。“自省的人权普遍主义”是可取的,即在人权普遍主义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文化不同传统不同价值观,而没有任何一种现有的文化有资格以普遍性道德的代言人自居。普遍人权观念的建立需要各种文化、各种价值观念交流、碰撞、相通相融,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经得起审视、辩论的人权文化,而不是一种价值观、一种文化盛气凌人地强加给其他文化而不容争辩、不容讨论。
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人权应当是世界性的,人权应当超越任何地域性国别性的具体文化形态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道德追求和价值选择。达成对人权的普遍共识,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前提;而达成对人权的普遍共识,有赖于一种全新的文化即人权文化的形成。人权文化是人道主义文化与权利文化的结合,是世界范围内对人权普遍认同、普遍尊重和普遍保障的文化,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更高形态。人权文化的形成,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本书认为,文化虽不相同,但人们的心理反应、感情体验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可交流、可相通;各种不同的文化传统都包含一定的尊重人权的积极因素,而这些尊重人权的积极因素,在平等的交流与沟通中,在彼此的借鉴与渗透中,一定能达到融汇与升华。人权是社会关系的表达,人权也应该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但人类的历史证明,人类是健忘的,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人的道德感是不牢靠的。在21世纪里,人权还远未被普遍接受。为了保障人权,人权需要被信仰。
第五章分析了近代中国人权概念的产生和演变。“人权”语词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后,就有着不同于西方人权概念的显著特征。在这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中国曾发生过多次人权运动,人权语词也几经沉浮。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中国的人权概念在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价值等方面都历经演变,至今仍在发展之中。本章首先考察了“人权”汉字语词的形成,分析了人权语词如何传入中国,研究了中国“人权”概念的最初含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阶段考察了各个时期“人权”概念的发展,包括新文化运动时期的“人权”概念、30年代“人权运动”中的“人权”概念、抗战时期“人权运动”中的“人权”概念、民权保障同盟和民盟的“人权”概念、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人权”概念等,论述了在这些不同的时间段里中国“人权”概念的内涵变异。
本章同时还研究了中国人权概念与人权保障实践的关联。人权概念的研究对于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人权概念是人权价值的载体,是人权思想的集中体现。如果不能对人权的概念有清晰透彻的理解,则追求人权和保障人权都必然受到影响,甚至缘木求鱼。本章分析了“个体性人权”与“集体人权”“作为目的的人权”与“作为手段的人权”“阶级性人权”与“普遍人权”等不同的人权概念对人权保障产生的实际影响,考察了在近代中国人权语词备受冷落的内在原因,辨析了“救亡压倒人权”“抗战压倒人权”等相关判断是否合理。研究最终落脚于辨析“人权”概念的内在含义、属性与价值,以服务于人权保障的实践。
本书认为,在中国,“人权”走过的历程与“民主”极其相似。每次民主启蒙运动展开的时候,也是“人权”理念得到张扬的时候;每次民主启蒙运动消沉的时候,“人权”也随之进入低潮。“人权”传入中国后的一百年间,中国也历经多次人权运动,但人权观念的涵养、人权制度的形成却命运多舛、坎坷多难,大概有这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两千多年专制传统的力量;二是一百年间大多数中国人实际上不太懂什么是人权;三是除“救亡压倒人权”外,在中国的“左派”知识分子心目中还有一个比人权更高的价值,那就是革命,可以说“革命压倒人权”。文化的断裂造成了对人权理解的困难,而要真正理解人权和保障人权,要从断裂处重新做起。
最后要强调的是,本书既批判了自由主义人权主体的精英特征和文化特征,也批判了人权主体泛化的理论,提出把对人的经验研究和形而上学结合起来,让人权主体回归真实的人和具体的人,并以真正普遍的人权主体为基础来建构人权的体系与分类。尽管对自由主义人权主体观提出批评,但本书仍然秉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坚持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反对各种以人权为名而行反人权之实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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