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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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来的民法学教学经历已经显示,对于初学者接受民法知识和民法思维来说,既有的民法总论教材体系难度较大。改良民法总论教材的体系和叙述方式,显得必要和迫切。 由崔建远等*作的《民法总论(第2版)》是作者在多年民法教学的基础上,改革民法教材常用的教学体例和叙述方式,对新的教材编写方式的尝试。本书首先对民法入门知识进行引领式介绍,随后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自然人、法人、民法上的时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等民法基础知识进行系统的阐述,*后以案例分析巩固了理论知识的教授和讲解。
内容简介
《民法总论(第二版)》可供法律学者、法科学生进行民法研究和学习的参考资料使用,同时,也可供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章民法入门1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1
第二节民法的历史渊源与继受8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11
第四节法律适用19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31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31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以解释论为基础37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47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说48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52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内容之权利57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积极要素71
第五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消极内容74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86
第七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90第四章自然人96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96
第二节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99
第三节民事行为能力103
媒体评论
特别民法通常没有自成一体的规则,均在民法规则的前提下,做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则,或者特别性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特别民法中的规则,如董事会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在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如民事主体或代理制度。
六、民法与民法总则
(一)五编制与总则
民法总则的出现是19世纪理性法学思考的产物,潘德克顿法学以体系化为特征,体系化要求内在的符合价值的秩序以及外在的一体性,其工具是提取公因式的最终抽象。在这种思想下,出现了民法总则的设置。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其第一篇规定了逻辑一贯、彻底构造的总则,包含法律主体(人)、法律客体(物)、法律行为的成立以及主观权利的行使等。其实这里的抽象工作并没有到位,只有法律行为是真正的“一般性”规定,“人”章只包括了一般理论的断简残篇,而“物”章只是物权法的片段.而就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正当防卫与自力救济涉及的只是权利保护的一些历史遗迹。总则编中的有些规定被人为地从它们所属的特别联系中割裂出来,最后变成了纯粹的概念解释或立法技术(特别是第90条以下)①。
对于民法总则的质疑,并不仅限于此。对于其政策上的正当性、内部结构的安排都有反对的声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设置在第一篇,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便惯例式地将之作为法律人的第一门民法课,我国的法学教育也遵循此例。对于初学者来讲,一开始就接触如此高度抽象的内容,实在很难招架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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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特别民法通常没有自成一体的规则,均在民法规则的前提下,做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则,或者特别性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特别民法中的规则,如董事会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在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如民事主体或代理制度。
六、民法与民法总则
(一)五编制与总则
民法总则的出现是19世纪理性法学思考的产物,潘德克顿法学以体系化为特征,体系化要求内在的符合价值的秩序以及外在的一体性,其工具是提取公因式的最终抽象。在这种思想下,出现了民法总则的设置。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其第一篇规定了逻辑一贯、彻底构造的总则,包含法律主体(人)、法律客体(物)、法律行为的成立以及主观权利的行使等。其实这里的抽象工作并没有到位,只有法律行为是真正的“一般性”规定,“人”章只包括了一般理论的断简残篇,而“物”章只是物权法的片段.而就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正当防卫与自力救济涉及的只是权利保护的一些历史遗迹。总则编中的有些规定被人为地从它们所属的特别联系中割裂出来,最后变成了纯粹的概念解释或立法技术(特别是第90条以下)①。
对于民法总则的质疑,并不仅限于此。对于其政策上的正当性、内部结构的安排都有反对的声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设置在第一篇,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便惯例式地将之作为法律人的第一门民法课,我国的法学教育也遵循此例。对于初学者来讲,一开始就接触如此高度抽象的内容,实在很难招架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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