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案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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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治理,尤其是地方政府和法律对公司治理行为的影响为研究核心,以案例分析为载体,以企业合并、债务重组、控制权斗争、民营化与民营企业治理、整体上市等为切入点,以现代经济理论解析公司实际问题,融学术研究于实务问题。本书中的案例均是近几年来证券市场广受关注的焦点,又分布于公司治理领域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典型性。本书的分析不同于一般的泛泛而谈,而是以经济理论和财务理论为工具,透彻分析案例中公司的各种行为、动机与经济后果。
本书适合财务、会计、金融及工商管理专业的师生作为教学辅助用书,也适合对我国公司治理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本书适合财务、会计、金融及工商管理专业的师生作为教学辅助用书,也适合对我国公司治理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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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提供作译者介绍
陈信元,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2009年长江特聘教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兼任会计与财务研究院院长,中国会计教授会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多家学术期刊编委。先后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教育部首届教学名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主要研究专长为财务会计的和公司治理。主编《会计学》、《转型经济的会计与财务问题》、《高级财务会计》等著作,在《经济研究》等期刊发表30余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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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转型时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环境分析
一 转型时期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特征以及法制环境
二 公司治理各行为主体及其特征
三 公司治理的行为及其后果
第2章 国有大股东控制、资源配置与上市公司的“涅槃”重生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公司改制重组上市过程及其思考
三 农工商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四 农工商经营失败、资源配置与国有股东控制
五 资源配置、农工商的“涅槃重生”及政府的作用
六 结论
第3章 政府治理与公司治理
一 引言
二 捆绑上市的制度背景
三 洞庭水殖捆绑上市:一种纯政府行为
四 公司治理问题: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金
五 管理层收购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
六 研究结论及启示
第4章 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协同效应还是财富转移
一 引言
一 转型时期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特征以及法制环境
二 公司治理各行为主体及其特征
三 公司治理的行为及其后果
第2章 国有大股东控制、资源配置与上市公司的“涅槃”重生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公司改制重组上市过程及其思考
三 农工商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四 农工商经营失败、资源配置与国有股东控制
五 资源配置、农工商的“涅槃重生”及政府的作用
六 结论
第3章 政府治理与公司治理
一 引言
二 捆绑上市的制度背景
三 洞庭水殖捆绑上市:一种纯政府行为
四 公司治理问题: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金
五 管理层收购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
六 研究结论及启示
第4章 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协同效应还是财富转移
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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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继2003年出版的《转型经济中的会计与财务问题——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案例》系列案例教材的第二本。2001年陈信元教授申报的“转型经济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课题,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资助,2004年朱红军副教授申报的“控股股东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与公司治理有效性”也得到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资助。在最近的5年里,陈信元教授和朱红军副教授组织研究生收集资料,撰写了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案例,成为两个课题的重要成果之一,有些案例研究的论文已在《管理世界》《中国工业经济》等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因此,两个课题得以顺利结题,其中“转型经济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课题还于2006年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为优秀。2005年,陈信元教授申报的《政府干预、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课题又一次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资助,本书是这个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以这三个课题的部分案例为基础(我们又于2005年申请了《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教材建设项目,得到了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二期建设资金的资助;2006年申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与控制权权益》得到了教育部的资助),在补充多个案例的基础上编写了本书,作为该课题的最终成果,使得研究服务于教学,从而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
一 研究背景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追溯到1978年,但真正意义上的体制转型却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以我国证券市场的诞生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重要标志。可以说,90年代我国的最大特色就在于它处于一种转型过程之中,这是一种由上而下的转变。转变的目标是要从原有行政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自上而下的转变方式,形成了目前中国所有经济问题研究最特殊的社会背景。一方面是被改造的对象,另一方面却又影响着改革目标的方向与实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变革电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概括起来,我国转型时期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着如下特征。
1.政府干预企业微观经济活动
尽管我国政府已经明确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政俯既作为社会管理者,又作为公司大股东,仍从制度安排以及实践活动方面不断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有些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要获得政府的审批,政府直接任命公司的最高级管理人员而使股东大会的选举流于形式,让国有上市公司承担部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等。正如温家宝总理2006年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的:“政府及其部门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仍然过多,政企不分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在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甚至包办代替企业的招商引资和投资决策,经济管理方式亟待改变。”中国企业联合会1999年的一项调查也显示,51%的被调查经理人员认为其最难的工作就是与政府保持好的关系。政府干预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2.法制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力
由于我国的体制改革没有先例可考,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摸着石头过河”,我国的立法始终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进程。1994年才正式实施的《公司法》和其后颁布的《证券法》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凭借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断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但由于我国并未出台相关法律,对此一直都不予立案。被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利器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在我国截至2005年末也一直没有实施。
3.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高度控制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高度控制主要表现在绝对或者相对控制的持股比例,以及通过高级管理人员派出形成的人事控制等方面。这种局面的产生与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改制或者公司股权的设置机制息息相关;而国有股占绝对多数的控制地位与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政府一直试图维持公有制经济地位)有关。中国上市公司中的“一股独大”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中发挥得淋漓尽致,通常情况下,具有大股东任职背景或者同时在大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数量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导致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中严重的“一言堂”现象,其他股东难以对大股东进行有效制衡。这种机制安排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经常表现出非市场的行为特征,违背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不少私人控制的上市公司又缺乏长远发展的战略,通过资本运作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
4.国有银行缺乏对上市公司的约束
尽管从理论上讲,作为公司治理行为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银行已经脱离了地方政府的管辖,但是地方政府与国有银行地方分支行之间仍然相互依赖。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考虑,需要当地银行给予支持,而地方国有银行也出于各种考虑,经常违背市场经济下自由缔约的原则对国有上市公司发放贷款,造成我国国有银行坏账率居高不下。地方政府与银行之间的这种关系,使得银行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难以真正担当起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债权人角色,从而表现为国有上市公司的“预算软约束”行为。
5.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发挥外部治理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接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以独立的第三方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以前大多数挂靠在政府或者高等院校,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均不具有独立性。1998年年底,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事务所的独立性得到了提高(王跃堂和陈世敏,2001)。但是,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长期以来形成的密切关系在短期内难以完全割断,挂靠单位对事务所的影响也难以在短期内消除。而且,脱钩改制后,事务所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或者合伙事务所,其创收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对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它和会计师事务所同处于当地政府的控制之下,显然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外部审计师的“不独立”导致审计意见的不真实,从而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允性,进一步影响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因此,政府干预、法制不完善,以及作为公司外部治理三个非常重要组成部分的股东、债权人(银行)以及审计师的这些特征,自然在上市公司层面产生甚至加剧了两类代理问题:第一类代理问题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这是股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果,是任何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国有股的所有者“缺位”,这一代理问题在我国尤其严重。第二类代理问题则是大股东与其他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即大股东通过股权控制,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并通过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单位转移资源。
所谓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就是确保向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益人从其投资中获得回报的机制(Shleifer and Vishny,1997),也就是如何使公司的内部控制人最大化企业价值,而保护权益持有人利益的机制。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以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为基础,而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又要以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前提。
本书以转型经济为研究背景,以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尤其是大股东的治理机制为研究对象。应该指出,转型经济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概念,其内容包罗万象,显然不能仅仅用上市公司的现象概括。之所以选择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原因主要有三:①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股票总市值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2年的4%上升到2003年的36%,而且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②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经济转型时期从国有企业改制后发展起来的,无论是治理结构还是资本运行模式都需要转变,最能够体现转型经济的特色;③与其他企业相比,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比较复杂,具有典型性,而且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相对容易获取,由于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又为广大公众所关注。我们希望通过对上市公司案例的分析,对转型经济中所暴露的治理问题有一个系统的理解。
二 研究方法
从方法论的角度,研究可以分为分析性研究(analytical research)和经验性研究(empirical research)。分析性研究所描述的理论要经过经验研究成果的检验,才能站得住脚;而经验性研究也需要理论的指导,否则其研究成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是经验性研究的两种重要形式。在经济学研究中,严格意义上的统计分析,需要遵循“理论—假说—检验”这一研究模式,通常称其为实证研究(positive research),是比较严谨的学术研究,其结论往往具有普遍意义,可以推广,但进行统计分析需要足够的样本数量。
以这三个课题的部分案例为基础(我们又于2005年申请了《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教材建设项目,得到了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二期建设资金的资助;2006年申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与控制权权益》得到了教育部的资助),在补充多个案例的基础上编写了本书,作为该课题的最终成果,使得研究服务于教学,从而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
一 研究背景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追溯到1978年,但真正意义上的体制转型却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以我国证券市场的诞生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重要标志。可以说,90年代我国的最大特色就在于它处于一种转型过程之中,这是一种由上而下的转变。转变的目标是要从原有行政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自上而下的转变方式,形成了目前中国所有经济问题研究最特殊的社会背景。一方面是被改造的对象,另一方面却又影响着改革目标的方向与实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变革电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概括起来,我国转型时期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着如下特征。
1.政府干预企业微观经济活动
尽管我国政府已经明确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政俯既作为社会管理者,又作为公司大股东,仍从制度安排以及实践活动方面不断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有些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要获得政府的审批,政府直接任命公司的最高级管理人员而使股东大会的选举流于形式,让国有上市公司承担部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等。正如温家宝总理2006年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的:“政府及其部门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仍然过多,政企不分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在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甚至包办代替企业的招商引资和投资决策,经济管理方式亟待改变。”中国企业联合会1999年的一项调查也显示,51%的被调查经理人员认为其最难的工作就是与政府保持好的关系。政府干预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2.法制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力
由于我国的体制改革没有先例可考,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摸着石头过河”,我国的立法始终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进程。1994年才正式实施的《公司法》和其后颁布的《证券法》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凭借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断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但由于我国并未出台相关法律,对此一直都不予立案。被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利器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在我国截至2005年末也一直没有实施。
3.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高度控制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高度控制主要表现在绝对或者相对控制的持股比例,以及通过高级管理人员派出形成的人事控制等方面。这种局面的产生与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改制或者公司股权的设置机制息息相关;而国有股占绝对多数的控制地位与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政府一直试图维持公有制经济地位)有关。中国上市公司中的“一股独大”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中发挥得淋漓尽致,通常情况下,具有大股东任职背景或者同时在大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数量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导致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中严重的“一言堂”现象,其他股东难以对大股东进行有效制衡。这种机制安排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经常表现出非市场的行为特征,违背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不少私人控制的上市公司又缺乏长远发展的战略,通过资本运作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
4.国有银行缺乏对上市公司的约束
尽管从理论上讲,作为公司治理行为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银行已经脱离了地方政府的管辖,但是地方政府与国有银行地方分支行之间仍然相互依赖。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考虑,需要当地银行给予支持,而地方国有银行也出于各种考虑,经常违背市场经济下自由缔约的原则对国有上市公司发放贷款,造成我国国有银行坏账率居高不下。地方政府与银行之间的这种关系,使得银行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难以真正担当起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债权人角色,从而表现为国有上市公司的“预算软约束”行为。
5.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发挥外部治理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接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以独立的第三方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以前大多数挂靠在政府或者高等院校,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均不具有独立性。1998年年底,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事务所的独立性得到了提高(王跃堂和陈世敏,2001)。但是,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长期以来形成的密切关系在短期内难以完全割断,挂靠单位对事务所的影响也难以在短期内消除。而且,脱钩改制后,事务所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或者合伙事务所,其创收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对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它和会计师事务所同处于当地政府的控制之下,显然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外部审计师的“不独立”导致审计意见的不真实,从而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允性,进一步影响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因此,政府干预、法制不完善,以及作为公司外部治理三个非常重要组成部分的股东、债权人(银行)以及审计师的这些特征,自然在上市公司层面产生甚至加剧了两类代理问题:第一类代理问题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这是股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果,是任何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国有股的所有者“缺位”,这一代理问题在我国尤其严重。第二类代理问题则是大股东与其他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即大股东通过股权控制,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并通过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单位转移资源。
所谓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就是确保向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益人从其投资中获得回报的机制(Shleifer and Vishny,1997),也就是如何使公司的内部控制人最大化企业价值,而保护权益持有人利益的机制。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以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为基础,而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又要以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前提。
本书以转型经济为研究背景,以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尤其是大股东的治理机制为研究对象。应该指出,转型经济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概念,其内容包罗万象,显然不能仅仅用上市公司的现象概括。之所以选择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原因主要有三:①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股票总市值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2年的4%上升到2003年的36%,而且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②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经济转型时期从国有企业改制后发展起来的,无论是治理结构还是资本运行模式都需要转变,最能够体现转型经济的特色;③与其他企业相比,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比较复杂,具有典型性,而且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相对容易获取,由于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又为广大公众所关注。我们希望通过对上市公司案例的分析,对转型经济中所暴露的治理问题有一个系统的理解。
二 研究方法
从方法论的角度,研究可以分为分析性研究(analytical research)和经验性研究(empirical research)。分析性研究所描述的理论要经过经验研究成果的检验,才能站得住脚;而经验性研究也需要理论的指导,否则其研究成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是经验性研究的两种重要形式。在经济学研究中,严格意义上的统计分析,需要遵循“理论—假说—检验”这一研究模式,通常称其为实证研究(positive research),是比较严谨的学术研究,其结论往往具有普遍意义,可以推广,但进行统计分析需要足够的样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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