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作者: 吴汉东 陈小君
- 丛书名: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45627
- 上架时间:2013-3-11
- 出版日期:2013 年1月
- 开本:16开
- 页码:844
- 版次:1-1
- 所属分类:法律 > 民法 > 民法总则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 文法类 > 法律
编辑推荐
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民法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1)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上看,包括人格独立、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私权神圣原则。这些原则都是规范市场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也是反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2)从民法的主体制度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这些基本的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3)从民法的财产权制度上看,确定有形财产与知识财产的归属是市场经济得以实现的前提。(4)从民法的交易制度上看,合同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5)从民法的救济制度上看,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都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民法是私法
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文献中,有这样一种说法,凡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凡是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在罗马法学家看来,公法和私法的规范原则是不同的,作为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命令性的,不会因私人的协议而更改。《学说汇编》中对此作了明确的阐述:“公法的规范不得因私人的协议而变更。”所以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命令性的,不得讨价还价,必须五条件地遵守。而作为私法规范的原则,“协议就是法律”。因此,私法的规范的是任意性的,可以当事人的意思而改变,所以私法和公法的原则是不同的。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近代社会有三种不同学说。(1)目的说,认为凡是规定公意目的的为公法,规定私意目的的为私法。以目的来划分法律制度的类型显然很难为人所接受,事实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很多情形下是难以完全区分开来的。(2)关系说,认为凡是规定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规定平等主体关系的是私法。(3)主体说,认为凡主体一方为国家的是公法,凡主体双方都是私人的是私法。显然这种学说也是有缺陷的,因为国家也可以作为私法关系的相对人。在上述三种学说中,关系说的缺陷最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私法关系也不是绝对的权利平等关系。例如,在近代民法中,夫和妻的不平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惩戒权也表现为不平等。公司法作为一个团体法,在表决权问题上坚持少数股东服从于多数股东,也没有体现绝对的权利平等。因此,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永远是相对的。同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又是有意义的,其表现在三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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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法学》作者阵容具有广泛性,亦具有内在联系性和学术认同性,是颇具水准的作者团队。全书共设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一般原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继承法七编,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将民事权利的运行及其实现作为主线,系统阐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
《民法学》具有以下显著特色:一是定位明确,即“以本为本”,是为满足法学专业本科生学习和使用民法学知识的需求而撰写,并为其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司法考试提供指导和参考;二是范围明确,即立足中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进行体系化阐述,只进行适当和客观的比较与扩展,强调通用的知识点,并辅以案例,便于本科学生理解和掌握。
作译者
陈小君,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组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基本理论以及财产法、亲属法、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主要著作有《合同法新制度研究与适用》、《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等。曾获司法部首届优秀教师、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等。
目录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历史变革
第四节民法的法源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
第六节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六节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民事能力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前言
基于上述考量,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担保法》等现行民事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积极关注司法实践,并借鉴相关国家、地区的有益经验,对每一项民法制度进行较为充分的阐释,以形成具有逻辑联系的现代民法观念,且适应民法学科理论发展的趋势,从而满足指导实践进而完善立法理论的需要。
根据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需要,也为了方便读者系统理解和把握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本书在结构上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一般原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七编,其写作分工如下:
吴汉东第1章、第8章(第一编)
徐涤宇第2章~第5章、第9章~第11章(第一编)
麻昌华第6章、第7章(第一编)
陈小君第12章、第14章(第二编)
耿卓第13章、第15章第5节(第二编)
高飞第15章第1节~第4节(第二编)
唐义虎第16章(第二编)
薛军第17章~第19章(第三编)
谢鸿飞第20章~第23章(第三编)
朱广新第24章、第26章~第30章(第四编)
易军第25章、第31章(第四编)
张新宝第32章~第41章(第五编)
曹诗权第42章~第45章、第47章(第六编)
孟令志第46章(第六编)
陈苇、李俊第48章~第52章(第七编)
全书由主编最后统稿、定稿。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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