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作者: 沈向东
- 丛书名: 普通高等教育工科类教学改革规划教材
-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 ISBN:9787111394891
- 上架时间:2012-10-26
- 出版日期:2012 年9月
- 开本:16开
- 页码:109
- 版次:1-1
- 所属分类:法律 > 经济法 > 劳动法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 文法类 > 法律
内容简介
《创业与就业法律实务(案例教程)》共分7章,内容包括企业法概述、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和现代企业制度。本书内容丰富,案例翔实,贴近企业,实用性强。
《创业与就业法律实务(案例教程)》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各类工科专业本、专科教材,还可作为企业培训用书。
目录
前言
第1章企业法概述
1.1导入案例
1.2企业概述
1.3企业法的概念
1.4企业法的效力
1.5现代企业制度简介
实践思考题
第2章公司法
2.1导入案例
2.2公司法概述
2.3公司设立
2.4公司资本
2.5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
实践思考题
第3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3.1导入案例
3.2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3.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书摘
为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提取公益金的硬性要求。同时规定,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
为确立有关人员的诚信准则,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新《公司法》规定,一是公司应当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三是规定公司解散、股东应当组织清算而未组织清算,或者公司清算结束后未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股东不得设立新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布。
7.关于职工利益的保护
为建立职工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渠道,切实保护职工利益,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邀请公司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公司研究决定改制、重组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新《公司法》强调,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8.新增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条款
为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新《公司法》中增加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公司的法律特别规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后的《公司法》,200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2.2 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共同出资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对公司进行法律界定,目的在于揭示公司的本质属性、法律地位、设立目的及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公司是指依照商法、《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设立的、以获取经营利润的一种股份制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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