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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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会计急速入职晋级
一线实战专家
手把手讲解房地产税收实务
丰富案例详述安全纳税筹划
内容简介
经济管理学书籍
《房地产税收面对面:实务与案例》作者朱光磊拥有丰富的房地产财税工作经验,本书是他十几年工作经验的总结,分入门操作篇与高级解析篇两个部分。入门操作篇以房地产开发流程为主线,按开发的时间顺序介绍了房地产公司从拿地、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建造开发、开盘预售到竣工交房全流程各环节经常遇到的税收问题。高级解析篇首先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外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判定原则等房地产公司难以回避的更高一级的税收问题;然后以第一手的资料介绍了吸收合并购地、精装房分劈成毛坯房与代装饰的两个筹划案例,用案例来说明理论模型与税收实践的差距。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以一个房地产集团为案例介绍了房地产集团税收风险管理的系统性思路。
作译者
朱光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南京大学MBA,从事房地产业务10年,现在某房地产集团从事税务风险管理,同时担任多家房地产集团税务顾问,并为数百家房地产公司做过税收培训。
在核心财经期刊《财务与会计》与《中国税务报》上发表税收筹划文章累计5万余字,其中房地产行业税收疑难系列文章被《财务与会计》理财版作为创刊三年的典型作品。2008年《财务与会计》理财版读者评选的优秀税收论文的获奖者。
专长于房地产行业税收业务和形式重于实质的筹划方式。长于发现税法的漏洞和不足。致力于换个角度看税法,寻求以最少的时间成本获得最佳的可操作税收方案。
目录
推荐序贴近最前沿的一线税收实务(陈冬华)
前言
入门操作篇
第一章房地产开发流程与涉税简介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流程简介
第二节房地产公司涉税简介
第二章购买土地环节税收风险控制关键点
第一节购地合同所涉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契税风险
问题1:甲、乙、国土局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要再次交印花税?
问题2:印花税的纳税主体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问题3:如果没有约定交地日期,如何交土地使用税?
问题4:如果国土局没有按期交付土地,乙公司如何交土地使用税?
问题5:房地产公司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停止交纳?
问题6:未办理流转手续的集体用地,由谁交税?
问题7:如果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通过规费的形式在前期报批报建时收取,这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基础?
第二节房地分离如何缴纳契税
问题8:甲公司应该按什么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问题9:土地变性合同是否交契税?是否交印花税?
第三节关注资本运作手法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
前言
从业以来,我也曾断断续续地在《财务与会计》与《中国税务报》上发表过一些文章,但后来慢慢的人就懒惰了,写作越来越少。在从业10年后,我决定将这10年来的所见、所思、所想总结成一本书,作为对自己过去10年的纪念。本书中的全部案例来自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全部经验总结均有案例的支撑,来自实战第一线也许是本书最重要的特色。
本书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篇,主要介绍房地产财税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的事项和问题。第二部分为高级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涉外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判定进行了探讨,并分享了吸收合并与精装分劈两个比较经典的筹划案例,目的是想借此厘清税收系统筹划的复杂性。最后一章对房地产集团的税收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我写这一章的目的并不是提供一个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而是提供一个系统的房地产集团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路。
10多年来,我主要在江苏、上海和浙江等地工作,本书既然是个人工作的总结,可能难免被烙上长三角地区税务实践的特征,但好在税理相通,我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应该能给您提供借鉴。在写作过程中,我力求在保证专业性的同时做到行文上的轻松,但实在没办法将一个专业书籍写得过于娱乐化,在专业性与轻松性相冲突时,我毫不犹豫地保留了专业性。
由于税法是不断变动的,而本书中介绍的内容是基于写作时的税务环境,为了更好地贴近实务,我会在博客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欢迎访问我的微博http://weibo.com/u/2113422672。任何关于本书的建议或批评,也欢迎大家在我的微博上指正,或者发送邮件至我的邮箱597905639@qq.com和qiqiao@tom.com。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我得到了同行韩国良先生的热心支持和帮助,他身为财务总监,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不辞辛苦地为我审定初稿和终稿,在此表达特别的感谢。感谢我的导师戴海平先生、陈冬华教授,你们的指导为我指明了方向,坚定了我的信心。感谢我的良师益友:赵小刚、赵国庆、焉梅、金文龙、李岩峰、王大祥、李军武、张大春、胡俊、刘雪峰、李利威、陆容馨等,和你们一起探讨学习的日子是次愉快的人生旅行。
最后,特别感谢我的家人,感谢我的太太和孩子,本书献给你们。
序言
朱光磊是南京大学MBA,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十几年,平时主要致力于对税收理论进行实证研究,并且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独特风格与思路。税收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赞同他的观点,税收筹划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未经实践的理论筹划模型并没有太高的价值。在奢谈筹划的潮流中,实证理论模型的可实现性才是税收管理的重要课题。由于税收筹划的系统复杂性,税收实践越来越需要综合的业务知识。
本书是朱光磊十几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分为入门篇与高级篇两个部分。入门篇以房地产开发流程为主线,按开发的时间顺序介绍了房地产公司从拿地、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建造开发、开盘预售到竣工交房全流程各环节经常遇到的税收问题。高级篇首先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外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判定原则等房地产公司难以回避的更高一级的税收问题;然后用第一手的资料介绍了吸收合并购地、精装房分劈成毛坯房与代装饰的两个筹划案例,以案例来说明理论模型与税收实践的差距。本书的最后一章,以一个房地产集团为案例介绍了房地产集团税收风险管理的系统性思路。
本书浓缩了作者多年来为数百家房地产公司做培训与咨询时经常被问及的问题,并以真实的案例为背景来解析这些常见问题,贴近最前沿的一线税收实务是本书的最大特色。
陈冬华
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会计学教授
媒体评论
——陈冬华,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会计学教授
本书概括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的众多代表性税收问题,从机构设立到项目选择及至开发销售,环环相扣,步步紧跟税收文件,对实际工作很有帮助。
——王海山,绍兴景瑞置业公司财务总监
作为律师,每逢遇到地产难题,我总是向朱光磊请教,因为他在地产领域相当专业。本书从地产规则到地产潜规则,从财务核算到税务处理,从细枝末节的费用核算到高屋建瓴的架构搭建,讲得融会贯通,是房地产图书中的实力型作品。
——李利威,著名税务律师
本书讲了很多房地产税收的实战案例,并结合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从实务的角度,分享了作者在房地产税收实务处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与观点。本书图文并茂,深入浅出,便于阅读、理解和学习,是财税人员的工作好帮手。
——陆容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经理
书摘
但是,本条还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三是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本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同时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规定的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不发生效力”。“地役权”一章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宅基地使用权”一章,也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发生效力,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简单的总结上段文字,对于房地产公司的财税人员只需明白三层意思即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以登记为形式要件。
(2)不以登记为形式要件而实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的最常见例外情况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发[2004]5号具体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这种情况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是需要重点掌握的。
(3)不以登记为形式要件而设立与消灭不动产所有权的另一种常见例外情况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是解决与分析房地分离行为的法理源头,虽然根据《物权法》房地合一,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但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尊重并保护自始就房地分离的情况下各自所有者的权益,房与地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并获得保护的。这可以在许多司法判例中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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