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研究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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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研究》的研究对象就是战后日本的“保守政治体制”。所谓“保守政治体制”:是在战后民主化改革所奠定的民主、宪政的前提下,融合了日本固有的保守政治文化和社会文化而实现的政治运行方式。它既反映了日本在战后冷战环境中所面对的历史现实,也面临着冷战结束和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的变革压力;它在实现政治稳定和社会统合的同时,也存在难以迅速对应环境变化的体制滞后性。总体上看,它是一种具有较强“包容”能力的政治体制;但同时也表现出保守的政治取向和保守的行为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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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提供作译者介绍
李莹,女,1973年生,祖籍辽宁沈阳。1994年毕业于洛阳外国语学院,获日本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得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得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历史学博士学位。在《世界历史》、《当代亚太》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关于日本研究的论文若干篇。现就职于天津东北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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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绪论
第一章 日本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战后改革与保守政治的起点
1.1.1 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的制度基础——“新宪法体制”
1.1.2 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的“人”的基础——政治势力的重组
1.1.3 占领政策的转变与吉田政治路线
第二节 “独立体制”的构建与保守政治体制的形成
1.2.1 “独立体制”的构建
1.2.2 “独立体制”的具体内容
1.2.3 保守政治体制的形成
第三节 高速经济增长与“保守本流”政权
1.3.1 池田内阁与“国民收入倍增计划”
1.3.2 佐藤内阁与冲绳回归
1.3.3 “保守本流”政治与保守政治体制的确立
第四节 “保守支配”的危机
1.4.1 70年代的政局动荡
1.4.2 多党化现象与“朝野伯仲”
1.4.3 高速经济增长政治的终结与保守政治体制的危机
第五节 新保守主义改革与“保守回归”
绪论
第一章 日本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战后改革与保守政治的起点
1.1.1 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的制度基础——“新宪法体制”
1.1.2 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的“人”的基础——政治势力的重组
1.1.3 占领政策的转变与吉田政治路线
第二节 “独立体制”的构建与保守政治体制的形成
1.2.1 “独立体制”的构建
1.2.2 “独立体制”的具体内容
1.2.3 保守政治体制的形成
第三节 高速经济增长与“保守本流”政权
1.3.1 池田内阁与“国民收入倍增计划”
1.3.2 佐藤内阁与冲绳回归
1.3.3 “保守本流”政治与保守政治体制的确立
第四节 “保守支配”的危机
1.4.1 70年代的政局动荡
1.4.2 多党化现象与“朝野伯仲”
1.4.3 高速经济增长政治的终结与保守政治体制的危机
第五节 新保守主义改革与“保守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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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日本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战后改革与保守政治的起点
1.1.1 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的制度基础——“新宪法体制”
美国占领日本后,出于自身的战略需要,对日本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改革,确立了资产阶级议会制民主制度,这是日本战后保守政治体制发展的制度基础。
发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的《波茨坦宣言》是反映反法西斯盟国对日占领政策的第一个公开文件,它超越了对战败国进行军事惩罚和战争赔偿的既有框架,创造性地提出了对日本进行民主化改造的基本构想。其中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确立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二是确立民主的政治制度。1945年9月22日,美国公布《战后初期的对日政策》,确定对日占领的最终目的:(1)通过非军事化和排除军国主义势力的方法,使日本不再成为美国及世界和平的威胁;(2)建立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民主的政治体制。用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的话来说,就是要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来防止日本再次走上军国主义的道路,“根本思想是预防未来的日本侵略,解除军备,进行直接预防;建立一个具有不发动侵略战争精神的政府,进行间接预防”。基于上述目的,美国以盟军总司令部(CHQ、简称“盟总”)的名义发布了一系列民主化指令,对日本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等进行了广泛的民主化和非军事化改革,其中,于1946年公布、1947年5月正式施行的《日本国宪法》是诸项改革的集大成者,它所确立的“新宪法体制”,成为日本战后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新宪法的基本精神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国民主权的确立;二是对人权的全面保障;三是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否认交战权的“不战条款”。它所体现出来的民主主义、和平主义的政治理念,给日本的战后政治体制带来了明确的转换:
1.“国民主权”原则的确立
1898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虽然在形式上采取君主立宪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但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等,天皇集所有国家权力于一身,同时也是全体国民道德的归宿,这实际上是带有封建性质的“绝对天皇制”。对天皇制的改革也是战后民主化改革的关键环节。1946年元旦,昭和天皇发表“人间宣言”,首先从自身否定了天皇是现身神和日本民族优越于其他民族的神话,随后,新宪法在保留天皇制的前提下采取了“象征天皇制”原则,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宪法前言);“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宪法第1条),天皇只有行使有关的国事行为而无国政的权能,并且“关于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宪法第3、4条)。
这样,在主权归属的国家构成原理上,日本的国家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由战前的“绝对天皇制”转变为“象征天皇制”,由“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主权”转变为“天皇为日本国民统合象征”的“国民主权”,战前对国会起支配作用的“国体思想”也为提倡个人自由的新价值观所代替。在战后不断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演变过程中,天皇的象征地位和民主主义的价值观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具有不可逆性,这是我们对日本战后政治体制展开分析的最基本的制度前提。
2.议会内阁制的确立
在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拥有最高统治权,下设由元老和重臣构成的枢密院;内阁仅是天皇的辅弼机关,内阁总理经元老或重臣的提名由天皇任命,虽有组阁权,但他和内阁大臣同时直接向天皇负责;天皇拥有军队的最高统帅权,军队也直接向天皇负责,内阁总理在组阁时如果得不到军队的支持并推荐阁僚就无法组阁;此外,元老、“御前会议”等超宪法权力机构的存在,也使得日本战前的明治宪法体制具有政治权力多元化的特征。议会的地位就更加退后,它仅是天皇的“协赞”机关,并分设贵族院和众议院,贵族院议员为天皇“敕选”,其地位优先于众议院;众议院议员虽为选举产生,但选举权仅限于成年男子,早期还有财产、纳税方面的限制。
新宪法、《内阁法》 (1947年1月3 1日)、《国会法》(1947年3月19日)、《选举法》(1947年3月31日)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使日本在制度上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现代议会内阁制。
新宪法明确规定,“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第41条), “行政权属于内阁”(第66条),“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第66条)。议会由众参两院组成,全部由公选产生,取消了具有深厚血缘、身份等封建色彩的贵族院,众议院在组阁、预算审议、批准条约、提出不信任案等方面具有优先权。这表明,议会至少在形式上成为统合国民政治意愿并进行决策的最高机关,内阁基于议会的信任而存在,由议会产生内阁总理大臣并负责组阁,获得支配政府机构的权力。这表明,议会成为各派政治势力进行角逐的直接场所,在议会中获得足够多的议席也是获得政权的先决条件。
3.官僚行政制度的改革
行政制度改革的核心理念是分权和民主化。到战争结束时,日本的中央政府共有12个省,即外务省、内务省、大藏省、陆军省、海军省、司法省、文部省、大东亚省、厚生省、农商省、军需省、运输省,这些部门的设置高度体现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对内控制与对外扩张的国家功能。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的中央机构实现了大规模的重新组合与分割,大本营、陆军省、海军省、军需省等军事职能机构以及内务省、大东亚省等对内专制和对外殖民的统治机构被撤销,新设总理厅(后改为总理府)和宫内府(1947年5月3日)以及劳动省(1947年9月1日)、建设院(1948年1月1日,后改称建设省)等经济管理、协调部门。1949年以后,为恢复战后经济,加强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指导,还增设了若干重要的经济部门,如通商产业省(原商工省)、邮政省、电气通讯省(原递信省)以及地方自治厅等。这一中央省厅设置的基本框架一直延续至21世纪初。
设立于1873年的内务省是日本战前对内统制的核心。“它总揽全国地方行政、议员选举、警察、监狱、宗教、社会、出版、通讯、国有财产等各种国内行政事务,是天皇专制政体的一大支柱和法西斯统治的得力工具”。1947年12月31日,内务省被正式撤销,其职能被分散至自治省、警察厅、建设省、厚生省、劳动省、外务省、法务省、通产省、农林省、邮政省、运输省、文部省等12个省厅。内务省的撤销,对日本战后官僚行政制度的改革具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它的解体及权力分散,是从国家权力运用上对“国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为日本政治体制由高度集权向分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与此同时,在日、美双方的合作下,也开始了对日本官僚人事制度的改革。随着《国家公务员法》(1947年10月27日)、《地方公务员法》、《国家行政组织法》(1948年7月10日)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战前的天皇专制官僚制度被现代公务员制度所取代,“天皇的官吏”转变为“国家公吏”, “日本进入了科学的和民主的资产阶级文官制度时代”。
4.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
战前日本是一个以天皇为中心的高度中央集权制国家,虽然较早就开始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但只是一种严密中央集权体系下的地方自治,是把“官治”与“自治”相结合、通过基层“自治”来实现“官治”目的的地方自治制度。
战后新宪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内容,“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及运营事项,基于地方自治之本旨,用法律规定之”(第92条)。1947年4月17日公布的《地方自治法》也在宪法原则下,对地方议会、地方行政、国家与地方关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日本战后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意义,不仅对地域居民参与地方自治体的组织和运营提供了宪法上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明确区分了对全体国民社会承担责任的中央政府和对地域社会承担责任的地方政府,并把两者之间的相互制衡作为实现民主政治的政治原理之一”。也就是说,日本战后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不仅要实现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在“功能”上的制衡,也要通过政治权力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分割,实现在“空间”上的制衡。这是单一制国家中,国家根本大法对地方自治地位所给予的最高法律保证。
第一节 战后改革与保守政治的起点
1.1.1 战后保守政治体制的制度基础——“新宪法体制”
美国占领日本后,出于自身的战略需要,对日本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改革,确立了资产阶级议会制民主制度,这是日本战后保守政治体制发展的制度基础。
发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的《波茨坦宣言》是反映反法西斯盟国对日占领政策的第一个公开文件,它超越了对战败国进行军事惩罚和战争赔偿的既有框架,创造性地提出了对日本进行民主化改造的基本构想。其中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确立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二是确立民主的政治制度。1945年9月22日,美国公布《战后初期的对日政策》,确定对日占领的最终目的:(1)通过非军事化和排除军国主义势力的方法,使日本不再成为美国及世界和平的威胁;(2)建立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民主的政治体制。用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的话来说,就是要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来防止日本再次走上军国主义的道路,“根本思想是预防未来的日本侵略,解除军备,进行直接预防;建立一个具有不发动侵略战争精神的政府,进行间接预防”。基于上述目的,美国以盟军总司令部(CHQ、简称“盟总”)的名义发布了一系列民主化指令,对日本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等进行了广泛的民主化和非军事化改革,其中,于1946年公布、1947年5月正式施行的《日本国宪法》是诸项改革的集大成者,它所确立的“新宪法体制”,成为日本战后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新宪法的基本精神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国民主权的确立;二是对人权的全面保障;三是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否认交战权的“不战条款”。它所体现出来的民主主义、和平主义的政治理念,给日本的战后政治体制带来了明确的转换:
1.“国民主权”原则的确立
1898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虽然在形式上采取君主立宪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但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等,天皇集所有国家权力于一身,同时也是全体国民道德的归宿,这实际上是带有封建性质的“绝对天皇制”。对天皇制的改革也是战后民主化改革的关键环节。1946年元旦,昭和天皇发表“人间宣言”,首先从自身否定了天皇是现身神和日本民族优越于其他民族的神话,随后,新宪法在保留天皇制的前提下采取了“象征天皇制”原则,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宪法前言);“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宪法第1条),天皇只有行使有关的国事行为而无国政的权能,并且“关于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宪法第3、4条)。
这样,在主权归属的国家构成原理上,日本的国家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由战前的“绝对天皇制”转变为“象征天皇制”,由“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主权”转变为“天皇为日本国民统合象征”的“国民主权”,战前对国会起支配作用的“国体思想”也为提倡个人自由的新价值观所代替。在战后不断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演变过程中,天皇的象征地位和民主主义的价值观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具有不可逆性,这是我们对日本战后政治体制展开分析的最基本的制度前提。
2.议会内阁制的确立
在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拥有最高统治权,下设由元老和重臣构成的枢密院;内阁仅是天皇的辅弼机关,内阁总理经元老或重臣的提名由天皇任命,虽有组阁权,但他和内阁大臣同时直接向天皇负责;天皇拥有军队的最高统帅权,军队也直接向天皇负责,内阁总理在组阁时如果得不到军队的支持并推荐阁僚就无法组阁;此外,元老、“御前会议”等超宪法权力机构的存在,也使得日本战前的明治宪法体制具有政治权力多元化的特征。议会的地位就更加退后,它仅是天皇的“协赞”机关,并分设贵族院和众议院,贵族院议员为天皇“敕选”,其地位优先于众议院;众议院议员虽为选举产生,但选举权仅限于成年男子,早期还有财产、纳税方面的限制。
新宪法、《内阁法》 (1947年1月3 1日)、《国会法》(1947年3月19日)、《选举法》(1947年3月31日)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使日本在制度上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现代议会内阁制。
新宪法明确规定,“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第41条), “行政权属于内阁”(第66条),“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第66条)。议会由众参两院组成,全部由公选产生,取消了具有深厚血缘、身份等封建色彩的贵族院,众议院在组阁、预算审议、批准条约、提出不信任案等方面具有优先权。这表明,议会至少在形式上成为统合国民政治意愿并进行决策的最高机关,内阁基于议会的信任而存在,由议会产生内阁总理大臣并负责组阁,获得支配政府机构的权力。这表明,议会成为各派政治势力进行角逐的直接场所,在议会中获得足够多的议席也是获得政权的先决条件。
3.官僚行政制度的改革
行政制度改革的核心理念是分权和民主化。到战争结束时,日本的中央政府共有12个省,即外务省、内务省、大藏省、陆军省、海军省、司法省、文部省、大东亚省、厚生省、农商省、军需省、运输省,这些部门的设置高度体现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对内控制与对外扩张的国家功能。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的中央机构实现了大规模的重新组合与分割,大本营、陆军省、海军省、军需省等军事职能机构以及内务省、大东亚省等对内专制和对外殖民的统治机构被撤销,新设总理厅(后改为总理府)和宫内府(1947年5月3日)以及劳动省(1947年9月1日)、建设院(1948年1月1日,后改称建设省)等经济管理、协调部门。1949年以后,为恢复战后经济,加强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指导,还增设了若干重要的经济部门,如通商产业省(原商工省)、邮政省、电气通讯省(原递信省)以及地方自治厅等。这一中央省厅设置的基本框架一直延续至21世纪初。
设立于1873年的内务省是日本战前对内统制的核心。“它总揽全国地方行政、议员选举、警察、监狱、宗教、社会、出版、通讯、国有财产等各种国内行政事务,是天皇专制政体的一大支柱和法西斯统治的得力工具”。1947年12月31日,内务省被正式撤销,其职能被分散至自治省、警察厅、建设省、厚生省、劳动省、外务省、法务省、通产省、农林省、邮政省、运输省、文部省等12个省厅。内务省的撤销,对日本战后官僚行政制度的改革具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它的解体及权力分散,是从国家权力运用上对“国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为日本政治体制由高度集权向分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与此同时,在日、美双方的合作下,也开始了对日本官僚人事制度的改革。随着《国家公务员法》(1947年10月27日)、《地方公务员法》、《国家行政组织法》(1948年7月10日)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战前的天皇专制官僚制度被现代公务员制度所取代,“天皇的官吏”转变为“国家公吏”, “日本进入了科学的和民主的资产阶级文官制度时代”。
4.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
战前日本是一个以天皇为中心的高度中央集权制国家,虽然较早就开始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但只是一种严密中央集权体系下的地方自治,是把“官治”与“自治”相结合、通过基层“自治”来实现“官治”目的的地方自治制度。
战后新宪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内容,“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及运营事项,基于地方自治之本旨,用法律规定之”(第92条)。1947年4月17日公布的《地方自治法》也在宪法原则下,对地方议会、地方行政、国家与地方关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日本战后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意义,不仅对地域居民参与地方自治体的组织和运营提供了宪法上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明确区分了对全体国民社会承担责任的中央政府和对地域社会承担责任的地方政府,并把两者之间的相互制衡作为实现民主政治的政治原理之一”。也就是说,日本战后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不仅要实现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在“功能”上的制衡,也要通过政治权力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分割,实现在“空间”上的制衡。这是单一制国家中,国家根本大法对地方自治地位所给予的最高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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