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的38种方式与实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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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回到顶部↑
中国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融资难一直是严重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本书结合中小企业管理现状、国内的政策法律环境和特征,提出了一系列较为系统的理念、方法和操作技巧。
本书主要从企业内部融资、商业信用融资、银行渠道融资、股权融资、国际贸易融资和政策融资几个方面来讲述,提出了38种融资方式的系统解决方案。中小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几种工具、一类或几类渠道、一种或几种技术来解决融资问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书主要从企业内部融资、商业信用融资、银行渠道融资、股权融资、国际贸易融资和政策融资几个方面来讲述,提出了38种融资方式的系统解决方案。中小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几种工具、一类或几类渠道、一种或几种技术来解决融资问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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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中小企业概述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的整体特征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第二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与现状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特点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分析
解决融资难的对策分析
第三章 企业内部融资
第1种方式 内源性融资
第2种方式 融资租赁
第3种方式 资产变卖融资
第4种方式 典当融资
第5种方式 经营融资
第四章 商业信用融资
第6种方式 延付货款融资
第7种方式 预收货款融资
第8种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融资
第9种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融资
第五章 银行、投资银行渠道融资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的整体特征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第二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与现状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特点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分析
解决融资难的对策分析
第三章 企业内部融资
第1种方式 内源性融资
第2种方式 融资租赁
第3种方式 资产变卖融资
第4种方式 典当融资
第5种方式 经营融资
第四章 商业信用融资
第6种方式 延付货款融资
第7种方式 预收货款融资
第8种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融资
第9种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融资
第五章 银行、投资银行渠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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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我国中小企业概述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如今,中小企业已成为法治市场经济中最为直接、普遍、灵敏的经济主体,是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因素。它在为国家创造财富,吸纳社会劳动力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探讨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体系时,必须弄清什么是中小企业,有哪些划分标准。
一、其他国家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目前世界各国(地区)所设定的参照系标准各不相同,即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划分的标准也会随之改变。企业发展是动态的、复杂的,包含有很多因素和条件,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指标能完整全面地包含这些因素。
目前日本、韩国和中国制定了具有法律依据、官方认定、统一的中小企业标准。美国虽然是最早制定小企业法的国家,但没有全国统一的小企业定义。一般而言,各国有通用的或约定俗成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一般采用两种方法。
一是定性的方法,即以企业的经济特征和控制方式予以界定,如企业所有权集中的程度、自主经营的程度、管理方式和在本行业所处的地位等衡量。举例来说,美国和德国都强调独立所有。美国认为,只要业主持有50%以上的股权,就可看做独立所有而不管企业是否上市。德国则认为上市企业不是独立所有,不属于中小企业。而自主经营是指业主本人控制自己的企业。各国把握此标准的方法不一,如英国强调所有者(经营者)必须不受外部支配,以色列则强调业主自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管理职能。“较小市场份额”的表达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如加拿大直接规定为“在其经营领域不占垄断地位”,意在防止垄断、鼓励竞争;德国则通过“不能以资本市场融资”和“对企业进行个人或家族管理”两个条件作了间接表达。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定性标准,亦存在一定的相对性。
二是定量标准,即以若干数量指标衡量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从业人员、营业额和资本额。例如,在德国,国家经济部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一般是按就业人数和年同转额来加以划分的。意大利是一个中小企业数量多、比重大,而政府也比较重视中小企业的国家,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在意大利,对于中小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统计上一般主要以企业雇员的多少作为企业规模参照系标准。比利时、阿根廷以从业人员和营业额同时作为划定标准。
通过介绍和比较各国(地区)不相同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对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探讨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我国对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定量标准。与世界一些国家的确认标准相比,我国中小企业实际的人数规模相对偏高,但是,资产、资本和营业额规模相对偏低,这反映了中国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基本国情。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先后经过几次调整。
第一次是在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以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职工在3 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3 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
第二次是在1962年,改为按人员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划分,3 000人以上的为大企业,300~3 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300人以下为小企业。
第三次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营小型企业。
第四次是在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作了分别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四类六档。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具体规定为:凡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如钢铁联合企业、炼油厂、手表厂、水泥厂等按生产能力为标准划分;一些企业,如发电厂、棉纺厂,习惯上以生产设备数量为标准划分;对于产品相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原值数量标准划分。1992年又对1988年划分标准作了补充,增加了对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1999年再次修改,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其中年销售收人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5 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 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第五次,也是最新的一次对中小企业标准的制订。在多年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2月19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了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该《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订,该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行业。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为:
1.工业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如今,中小企业已成为法治市场经济中最为直接、普遍、灵敏的经济主体,是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因素。它在为国家创造财富,吸纳社会劳动力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探讨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体系时,必须弄清什么是中小企业,有哪些划分标准。
一、其他国家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目前世界各国(地区)所设定的参照系标准各不相同,即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划分的标准也会随之改变。企业发展是动态的、复杂的,包含有很多因素和条件,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指标能完整全面地包含这些因素。
目前日本、韩国和中国制定了具有法律依据、官方认定、统一的中小企业标准。美国虽然是最早制定小企业法的国家,但没有全国统一的小企业定义。一般而言,各国有通用的或约定俗成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一般采用两种方法。
一是定性的方法,即以企业的经济特征和控制方式予以界定,如企业所有权集中的程度、自主经营的程度、管理方式和在本行业所处的地位等衡量。举例来说,美国和德国都强调独立所有。美国认为,只要业主持有50%以上的股权,就可看做独立所有而不管企业是否上市。德国则认为上市企业不是独立所有,不属于中小企业。而自主经营是指业主本人控制自己的企业。各国把握此标准的方法不一,如英国强调所有者(经营者)必须不受外部支配,以色列则强调业主自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管理职能。“较小市场份额”的表达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如加拿大直接规定为“在其经营领域不占垄断地位”,意在防止垄断、鼓励竞争;德国则通过“不能以资本市场融资”和“对企业进行个人或家族管理”两个条件作了间接表达。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定性标准,亦存在一定的相对性。
二是定量标准,即以若干数量指标衡量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从业人员、营业额和资本额。例如,在德国,国家经济部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一般是按就业人数和年同转额来加以划分的。意大利是一个中小企业数量多、比重大,而政府也比较重视中小企业的国家,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在意大利,对于中小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统计上一般主要以企业雇员的多少作为企业规模参照系标准。比利时、阿根廷以从业人员和营业额同时作为划定标准。
通过介绍和比较各国(地区)不相同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对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探讨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我国对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定量标准。与世界一些国家的确认标准相比,我国中小企业实际的人数规模相对偏高,但是,资产、资本和营业额规模相对偏低,这反映了中国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基本国情。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先后经过几次调整。
第一次是在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以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职工在3 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3 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
第二次是在1962年,改为按人员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划分,3 000人以上的为大企业,300~3 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300人以下为小企业。
第三次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营小型企业。
第四次是在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作了分别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四类六档。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具体规定为:凡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如钢铁联合企业、炼油厂、手表厂、水泥厂等按生产能力为标准划分;一些企业,如发电厂、棉纺厂,习惯上以生产设备数量为标准划分;对于产品相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原值数量标准划分。1992年又对1988年划分标准作了补充,增加了对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1999年再次修改,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其中年销售收人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5 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 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第五次,也是最新的一次对中小企业标准的制订。在多年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2月19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了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该《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订,该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行业。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为:
1.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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