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行业标准原钛酸酯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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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hg/t2334-1992{硫化促进剂tmtd)]。
本标准与hg/t2334-1992的主要差异为:
——加热减量的试验条件改为(80±2)℃,指标值均为0.30%(1992版的4.2,本版的4.3);
——灰分的试验条件改为(750±25)℃,指标值均为0.30%(1992版的4.3,本版的4.4);
——增加纯度的技术指标,作为用户要求检测的项目。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本版的4.6)。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助剂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沈阳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单县化工有限公司、河南鹤壁市国峰助剂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黄岩浙东橡助化工有限公司、镇江振邦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学产研化工产业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方、宋魁景。
本标准1992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hg/t2334-1992。
本标准与hg/t2334-1992的主要差异为:
——加热减量的试验条件改为(80±2)℃,指标值均为0.30%(1992版的4.2,本版的4.3);
——灰分的试验条件改为(750±25)℃,指标值均为0.30%(1992版的4.3,本版的4.4);
——增加纯度的技术指标,作为用户要求检测的项目。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本版的4.6)。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助剂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沈阳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单县化工有限公司、河南鹤壁市国峰助剂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黄岩浙东橡助化工有限公司、镇江振邦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学产研化工产业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方、宋魁景。
本标准1992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hg/t233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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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表1 中规定的1~5项为出厂检验项目,第6项为根据用户要求检验项目。
5.2 生产厂检验
本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编号、生产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批号、等级、生产日期等。
5.3 组批规则
本产品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5.4 采样
按GB/T6679进行采样。采样时用不锈钢取样器取出包装件内上、中、下部的样品,将选取的试样仔细混合均匀,用四分法取出不少于600g的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塑料袋)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及采样人姓名,一瓶(袋)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另一瓶(袋)密封保存三个月备查。
5.5 复检
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件中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每个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其61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注册商标、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等。并按68/T191规定,标明“禁用手钩”、“怕雨”标志。
6.1.2 每个包装好的产品应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批号、净含量等。
6.2 包装
6.2.1 产品用编织袋内衬塑料袋或纤维桶、木桶内衬塑料袋包装,每包装产品净含量20k9或25k9。
6.2.2 若需要其他包装方式,则按照合同执行。
6.3 运输
产品搬运装卸时轻拿轻放,不得乱扔,以防损坏包装,避免日晒、雨淋。
5.1 检验分类
表1 中规定的1~5项为出厂检验项目,第6项为根据用户要求检验项目。
5.2 生产厂检验
本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编号、生产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批号、等级、生产日期等。
5.3 组批规则
本产品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5.4 采样
按GB/T6679进行采样。采样时用不锈钢取样器取出包装件内上、中、下部的样品,将选取的试样仔细混合均匀,用四分法取出不少于600g的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塑料袋)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及采样人姓名,一瓶(袋)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另一瓶(袋)密封保存三个月备查。
5.5 复检
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件中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每个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其61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注册商标、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等。并按68/T191规定,标明“禁用手钩”、“怕雨”标志。
6.1.2 每个包装好的产品应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批号、净含量等。
6.2 包装
6.2.1 产品用编织袋内衬塑料袋或纤维桶、木桶内衬塑料袋包装,每包装产品净含量20k9或25k9。
6.2.2 若需要其他包装方式,则按照合同执行。
6.3 运输
产品搬运装卸时轻拿轻放,不得乱扔,以防损坏包装,避免日晒、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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