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第三版)(附光盘)
基本信息
- 作者: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编写
-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ISBN:9787112129324
- 上架时间:2011-3-22
- 出版日期:2011 年3月
- 开本:16开
- 页码:291
- 版次:3-17
- 所属分类:
建筑 > 教材教辅与考试用书 >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 > 建筑工程类职称考试 > 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
编辑推荐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3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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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如果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制体系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加以行之有效的规范,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工程建设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注册建造师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来,要求注册建造师学法、懂法、守法,依法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为了配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同时满足有关人员较为全面地学习、了解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我们依据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大纲、各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写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
本书的光盘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对汇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还增选了各专业科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二是书中增加了工程建设法规案例,以帮助广大考生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三是增加了建造师主要相关文?的解读,以帮助考生掌握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本书不仅可以作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实用手册。
对参加本书编写和审稿的王宏、王彤宙、生青杰、石磊、刘仁辉、刘峰汉、孙非亚、孙春华、曲修山、何红锋、何柏松、张宏、张敏莉、李华一、李启明、李素蕾、扬宇、陈东佐、郑宪强、徐静芳、黄文杰、黄芳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认识和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为了配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同时满足有关人员较为全面地学习、了解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我们依据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大纲、各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写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
本书的光盘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对汇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还增选了各专业科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二是书中增加了工程建设法规案例,以帮助广大考生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三是增加了建造师主要相关文?的解读,以帮助考生掌握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本书不仅可以作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实用手册。
对参加本书编写和审稿的王宏、王彤宙、生青杰、石磊、刘仁辉、刘峰汉、孙非亚、孙春华、曲修山、何红锋、何柏松、张宏、张敏莉、李华一、李启明、李素蕾、扬宇、陈东佐、郑宪强、徐静芳、黄文杰、黄芳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认识和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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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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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艾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件、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艾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件、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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